例假、休息日、特休、國定假日:你的休息權利怎麼算

免責聲明:本文資訊整理至 2026 年 5 月,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洽勞動部、各地勞工局,或諮詢專業律師。具體法規條文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最新勞動函釋可查**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

「例假和休息日有什麼差?」「特休什麼時候開始有?」「國定假日上班是不是公司一定要給雙倍薪?」「我做半年就離職,特休沒休完有沒有錢?」

「休息日」「例假」「特休」「國定假日」這四個詞看似簡單,法律上的差別非常大——加班倍率不同、能不能上班規則不同、未休完處理也不同。學生最常搞混「例假」和「休息日」、誤以為「特休要做滿 1 年才有」、不知道「國定假日上班要加倍」、漏掉「特休未休完應折發工資」。

這篇文章把所有休假相關的規範一次講清楚,並用一張表把四種「不上班的日子」整合比較。讀完之後,你就能精準算出自己每年該享有多少休假、對應的工資怎麼處理。

2025-05-28 重大修法提醒:《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 2025-05-28 由總統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國定假日由 11 日增為 16 日,新增小年夜、教師節(9/28)、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25)、行憲紀念日(12/25),且勞動節(5/1)改為全國一致放假(不再只有勞工放)。本文已依新法更新。

一、第 36 條:例假與休息日的核心區別

1. 「一例一休」是什麼?

§36: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

從 2016 年「一例一休」修法後(§36 修正 2016-12-21 立法院通過、2017-01-01 施行),台灣勞工每週都應享有「至少 2 天非工作日」:1 天是例假、1 天是休息日。

2. 例假 vs 休息日,最重要的區別

項目 例假(§36 / §40) 休息日(§36 / §24 II)
法律地位 強制休息 可由勞工同意工作
能否要求工作 原則不得(除天災事變) 經勞工同意可工作
工資 工資照給(已含在月薪) 工資照給;工作則加給
工作的工資 依 §40 加倍發給且應補休 依 §24 II 倍率(1.34/1.67/2.67)
違法要求工作的後果 雇主違法(§79,2 萬至 100 萬罰鍰) 不違法但須給加班費

簡言之:

  • 例假=強制休息日,原則上不能上班
  • 休息日=可彈性安排的休息日,可加班但加班費較高

3. 哪天是例假、哪天是休息日?

法律沒有規定「週六是例假還是休息日」。實務上:

  • 多數公司將週日定為例假、週六定為休息日。
  • 也有公司反過來(週六例假、週日休息日)。
  • 排班制行業(餐飲、零售、便利商店)會逐週公告。

具體哪天是例假、哪天是休息日,以勞動契約或公司排班公告為準。如果你不確定,問 HR 或看排班表。

4. 「7 日中」是指哪 7 日?

「7 日」一般以「連續 7 天為一週期」計算。常見以「週日為一週的開始」或依公司排班週期。重點是:任何連續 7 天內,都應有 1 例假 + 1 休息日

二、第 40 條:例假可以工作嗎?

1. 原則:不可以

例假是法律最強保護的休息日,原則上絕對不得工作。即使勞工自願、即使加班費再高,原則上仍不允許。

2. 例外: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40,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工於 §36(例假、休息日)、§37(國定假日)、§38(特休)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關鍵限制:

  • 限「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三種情形。
  • 工資加倍發給
  • 應於事後補假
  • 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40 II)。

3. 「人手不足」「客戶需求」「訂單急」算不算突發事件?

不算。這些是日常營運的問題,不是法律所謂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如果雇主以這些理由要求例假上班,雇主違法

4. 例假被違法剝奪怎麼辦?

如果你被要求例假上班,且非屬天災事變:

  • 你有權拒絕
  • 已工作的話,主張「加倍工資」+ 事後補假
  •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24 小時、提供多語服務)或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 雇主可被處 §79 之罰鍰(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並可能依 §80-1 公布雇主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三、第 38 條:特別休假(特休)完整解析

1. 特休的天數階梯

§38,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年資 特休天數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 3 日
1 年以上 2 年未滿 7 日
2 年以上 3 年未滿 10 日
3 年以上 5 年未滿 14 日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 15 日
10 年以上 每滿 1 年加 1 日,至 30 日為止

2. 「6 個月就有 3 天特休」是 2017 年新制;「遞延」是 2018 年新制

兩個時序常被混淆:

  • 2017-01-01 施行(2016-12-21 立法院通過的「一例一休」修法):勞工連續工作滿 6 個月即取得 3 日特休(過去要做滿 1 年才有);雇主應書面通知特休天數;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完應折發工資。
  • 2018-03-01 施行(2018-01-10 三讀的「一例一休彈性化」修法):新增 §38 第 4 項但書——勞雇雙方得協商將未休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遞延後仍未休畢者仍應折發工資、不得再次遞延

剛畢業滿 6 個月的社會新鮮人就有 3 天特休可以休

3. 滿 1 年怎麼算?

「滿 1 年」指的是到職滿 1 整年(不是「年度結束」)。例如:

  • 2025 年 3 月 1 日到職。
  • 2025 年 9 月 1 日:滿 6 個月,取得 3 天特休
  • 2026 年 3 月 1 日:滿 1 年,進入新週期、享有 7 天特休。前一週期內未休完之 3 天特休,應於該週期終結時折發工資(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下一年度)——並非「權利消滅」
  • 2027 年 3 月 1 日:滿 2 年,取得 10 天特休

4. 特休的「工資照給」原則

§39,例假、休假(含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工資由雇主照給。也就是說,當你休特休時,這天的工資不會被扣(仍照領月薪)。

5. 特休排定:勞工排定為原則

§38 第 2 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換句話說:

  • 特休日期是勞工自己決定
  • 雇主不得單方拒絕或強迫你「年底再一次休完」「我們不能在某月特休」「特休要主管同意」。
  • 但勞資雙方可以協商調整(如避開旺季);若協商不成,仍以勞工排定為原則。

6. 雇主應每年告知特休天數

§38 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休請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雇主於每年定期將勞工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列入工資清冊或書面通知勞工。

四、特休未休完怎麼處理?

1. 應折發工資

§38 第 4 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關鍵點:

  • 年度終結」未休完 → 折發工資。
  • 契約終止」(離職、資遣、退休)未休完 → 折發工資。
  • 折發金額以「1 日工資」計算。

2. 雇主與勞工書面協商遞延

§38 IV 但書(2018-03-01 施行):經勞雇雙方協商,年度終結未休之特休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者,雇主應發給工資、不得再次遞延

3. 試算:特休未休工資

假設你月薪 NT$30,000、年資 2 年滿(特休 10 天),年底前只休了 4 天:

  • 1 日工資 = NT$30,000 ÷ 30 = NT$1,000
  • 未休 6 天的折發工資 = NT$1,000 × 6 = NT$6,000

雇主應在年底(或契約終止時)依規定發給。

4. 「我自願放棄特休、不要折發工資」可以嗎?

不可以。特休工資是法定權利,不能事先拋棄。即使你簽了「自願放棄特休工資」的同意書,仍可在離職後請求。

5. 離職時的特休結算

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須結算折發工資,與最後一個月薪資、資遣費一起給付。如果雇主未給,可主張:

  • 撥 1955 或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依《勞動事件法》(2020-01-01 施行)提起訴訟。

6. 雇主舉證責任

依《勞動事件法》§38、§39,工資、工時、出勤之事實主張,雇主就反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即雇主必須證明已依法給予特休排定機會。若雇主舉證不足,特休未休工資的請求多會獲支持。

7. 時效提醒(重要!)

特休未休工資為「工資」性質,依**《民法》§126,請求權時效為 5 年**。建議離職後盡早主張,避免時效消滅。

五、第 37 條:國定假日(2025-05-28 起共 16 日)

1. 國定假日的法源與最新清單

§37: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具體假日清單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2025-05-28 總統公布並施行),共 16 日

假日 日期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1
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日) 農曆 12/29 或 12/28
農曆除夕 農曆 12/30 或 12/29
春節(初一至初三) 農曆 1/1–1/3
和平紀念日 2/28
兒童節 4/4
民族掃墓節(清明節) 4/4 或 4/5
勞動節(全國一致放假) 5/1
端午節 農曆 5/5
教師節(孔子誕辰紀念日) 9/28
國慶日 10/10
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 10/25
中秋節 農曆 8/15
行憲紀念日 12/25

修法重點:2025-05-28 之前,國定假日為 11 日,且勞動節(5/1)只有勞工放、公務員不放,造成勞動實務上的混淆。新法施行後,全國一致放 16 日,並恢復過去曾刪除的教師節、光復節、行憲紀念日。

2. 國定假日工資:依第 39 條

依 §39:國定假日工資照給;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

也就是說:

  • 國定假日不上班:薪水照領(含在月薪中)。
  • 國定假日上班(經勞工同意):加倍發給——即除了原本的月薪內已含的 1 天工資外,再額外給 1 天工資

3. 「彈性放假」與「補班」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含彈性放假與補班規則。多數民間企業會依此辦理。因 2025-05-28 修法,114-115 年(2025-2026)辦公日曆表已重新公告,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查詢最新版。如果你的公司公告配合彈性放假補班,那補班日上班屬於正常工時,不另給加班費。

4. 國定假日加班試算

假設你月薪 NT$30,000、平日時薪 NT$125。國慶日(10/10)公司要你加班 8 小時:

  • 月薪內已含 10/10 的 1 天工資(因 §39 工資照給)。
  • 因勞工同意上班,加倍發給 = 再給 1 天工資 = 8 × NT$125 = NT$1,000。

如果加班超過 8 小時(例如 10 小時):

  • 前 8 小時:加倍發給 NT$1,000。
  • 第 9 至 10 小時:依 §24 平日加班費倍率(1.34 倍)計算。

六、各種「不上班的日子」一張表整合

類型 法源 頻率 工資(不上班) 上班的工資 能否要求上班
例假 §36 每週 1 天 照給 加倍發給(§40,限天災事變) 原則不得
休息日 §36 每週 1 天 照給 1.34 / 1.67 / 2.67 倍(§24 II) 經勞工同意
國定假日 §37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 全年 16 日 照給 加倍發給(§39) 經勞工同意
特別休假 §38 依年資(3-30 天) 照給 加倍發給(§39) 由勞工排定
病假(普通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 §4 全年 30 日內 工資減半
事假 勞工請假規則 §7 全年 14 日 不給薪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等 勞工請假規則 §2、§3、§6 視類別 各依規定

七、年資計算原則

1. 「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連續工作」

特休的取得需要「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連續工作」一定期間。實務上:

  • 受僱於同一公司:年資累計。
  • 公司轉讓、合併:依勞基法 §20,新雇主應繼續予以承認其年資。
  • 跳槽到不同公司:年資重新計算

2. 試用期算不算年資?

。試用期內勞動契約已成立,試用期間的時間應計入年資。

3. 借調、外派、留職停薪算不算?

通常有薪期間算年資;無薪留職停薪期間是否計入年資,視個案與公司規定而定(多數情形不計入)。

4. 部分工時勞工的特休

依勞動部 106-08-10 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1476 號函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權益保障要點」,部分工時勞工的特休依工時比例計算。例如:

  • 一般全時勞工年資 1 年享 7 天特休。
  • 部分工時勞工每週上班 20 小時(一般人 40 小時的 50%),則特休按比例為 7 天 × 50% = 3.5 天

八、特殊請假類型快速整理

1. 病假(普通傷病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4:

  • 未住院傷病假: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 住院傷病假: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 工資:依規定減半發給(雇主可給更高)。

2. 事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7:

  •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 工資:不給

3. 婚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2:

  • 結婚得請婚假 8 日
  • 工資照給。

4. 喪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3: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8 日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6 日
  • 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3 日
  • 工資照給。

5. 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假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2023-08-16 自原《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

  • 生理假(§14):每月 1 日,全年 3 日不併入病假,超過 3 日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
  • 產假(§15):8 週工資照給(受僱滿 6 個月者;未滿者減半)。
  • 陪產檢及陪產假(§15):7 日(2022 年修法由 5 日延長為 7 日並合併)。
  • 家庭照顧假(§20):併入事假計算,全年 7 日。

詳細規定可看「實習生薪資、勞健保、所得稅:你必須懂的基本概念」與「勞基法到底保不保護你?實習生、工讀生、正職員工適用範圍全解析」。

九、實務試算:兩個案例

案例 1:剛滿 6 個月的新人

小華 2025 年 8 月 1 日入職,月薪 NT$32,000。

  • 2026 年 2 月 1 日:滿 6 個月,取得 3 天特休
  • 該年度(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內須休完,否則折發工資(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 2026/8/1–2027/7/31 之次一年度)。
  • 1 日工資 = NT$32,000 ÷ 30 ≈ NT$1,067。
  • 若未休完:3 天 × NT$1,067 = NT$3,200 折發工資。

案例 2:滿 2 年離職,特休未休完

小明 2024 年 5 月 1 日入職,2026 年 5 月 31 日離職。

  • 2024 年 11 月 1 日:滿 6 個月,取得 3 天。
  • 2025 年 5 月 1 日:滿 1 年,新週期享有 7 天(前週期未休部分應折發或遞延)。
  • 2026 年 5 月 1 日:滿 2 年,新週期享有 10 天。
  • 離職時(2026/5/31),第三週期僅做 1 個月(5/1–5/31)。

《勞基法施行細則》§24 第 3 項,契約終止當年度特休按勞工已工作期間佔當年度全期之比例計給:

  • 該週期應享 10 日 × (1 個月 / 12 個月) ≈ 0.83 日折發工資。
  • 加上前一週期(2025/5/1–2026/4/30)若有未休完之 7 日特休,亦應一併折發。

十、FAQ:學生最常問的 6 個休假問題

Q1:例假和休息日哪個比較有保障? 例假保障較強。例假原則上不得工作(除天災事變);休息日經勞工同意可工作。簡單記:「例不得、休可加」。

Q2:我做 5 個月就離職,有沒有特休? 沒有。特休須「滿 6 個月」才取得 3 天。5 個月離職的話,沒有特休可休、也沒有折發工資。

Q3:特休一定要主管同意才能休嗎? 原則上不需要。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38 II)。雇主可基於企業經營急迫需求協商調整,但不得單方拒絕或片面決定。

Q4:年底特休沒休完,公司說「過期作廢」可以嗎? 不可以。年度終結未休完應折發工資(§38 IV)。「過期作廢」是違法話術。雇主可與你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但遞延後仍未休畢仍應折發、不得再次遞延。

Q5:我國慶日上班,公司說「這個月加班費裡有算了」,這樣對嗎? 要看實際金額。國定假日工作須加倍發給,如果公司只給平常加班費(1.34 倍)而非加倍發給(即另給 1 天工資),可能違法。

Q6:請事假當天的全勤獎金會被扣嗎? 看公司規定。多數公司全勤獎金會因為事假而被扣(這是合法的);但公司不能因為你休「特休」「例假」「國定假日」而扣全勤——這些是法定休假。

十一、結語:休息是法律給你的時間,不是公司的恩賜

許多年輕勞工誤以為「休假是公司給的福利」「特休沒休完是自己不會用」「例假上班是『敬業』」——這些觀念都是錯的。休息是勞基法給你的時間,公司只是把你本來就應有的天數還給你

當你能精準算出自己每年該享有多少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並知道每一種日子的工資處理方式,你就能:

  • 確認自己沒有被剝奪法定休假。
  • 在離職時主張未休完特休的折發工資(並注意 5 年時效)。
  • 拒絕「例假上班」「過期作廢」「不准休特休」等話術。
  • 把自己的休息時間用在真正有價值的事上。

三個關鍵原則

  1. 例不得、休可加、國加倍、特勞排:例假原則不得工作、休息日可加班、國定假日加倍、特休由勞工排定。
  2. 特休未休完 = 折發工資:年度終結或離職時都要折發;雇主不能說「過期作廢」;遞延需協商且不得二次遞延。
  3. 特休在到職滿 6 個月就有:不是「滿 1 年」才有;新人也有 3 天可休。

行動建議

  • 到職第一週:問清楚「例假在哪天」「休息日在哪天」「特休天數計算方式」。
  • 滿 6 個月:主動查詢自己的特休天數,並排定休假計畫。
  • 每年年底:核對特休是否休完;未休完應收到折發工資。
  • 離職時:結算未休完特休的折發工資(記得 5 年時效)。
  • 想知道某家公司是否「特休給休」「國定假日不亂用」「例假絕不上班」:到實習通查看真實員工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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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本文資訊整理至 2026 年 5 月,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洽勞動部、各地勞工局,或諮詢專業律師。具體法規條文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最新勞動函釋可查**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