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怎麼算?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完整版

免責聲明:本文資訊整理至 2026 年 5 月,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洽勞動部、各地勞工局,或諮詢專業律師。具體法規條文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勞動函釋另請查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laws.mol.gov.tw)。

「我加班 3 小時,老闆只給我兩小時的加班費,這合法嗎?」「過年除夕初一上班,公司只給平常日薪,是不是被坑了?」「休息日加班 9 小時,怎麼算?」

加班費是台灣勞工最容易踩雷、最常吃虧的項目之一。原因有兩個:

  1. 勞基法的加班費倍率分成「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四大類,每類規則不同。
  2. 同一天加班的不同時段,倍率還不一樣(前 2 小時、第 3 至 4 小時、第 5 至 8 小時、第 9 至 12 小時)。

這篇文章把所有加班費計算規則一次講清楚,並附上用 NT$200 時薪舉例的試算表,看完你就能自己核對薪資單上的加班費對不對。

一、加班費計算的起點:每小時工資怎麼算?

1. 月薪制:先把月薪換算成時薪

加班費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計算基礎。月薪制勞工的時薪計算公式(依勞動部歷來函釋及實務算法):

平日每小時工資 = 月薪 ÷ 30 ÷ 8平日每小時工資 = 月薪 ÷ 240

兩者結果相同(30 × 8 = 240)。實務上有更嚴謹的算法(依當月實際工作日、含休假日工資等),但上述為最常見的簡化算法。

2. 時薪制:時薪就是時薪

時薪制工讀生的「平日每小時工資」就是約定的時薪本身。

【2026 基本工資 callout】 依勞動部 2024-09-04 公告,自 2026-01-01 起,基本工資每小時 NT$196 / 每月 NT$29,500。雇主給付時薪低於 NT$196 即違法,可撥 1955 申訴。實際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3. 為了試算簡單,本篇用 NT$200 時薪舉例

接下來所有試算都以「時薪 NT$200」為基礎,方便比對倍率與金額(NT$200 略高於 2026 基本工資 NT$196,符合合法區間)。

二、平日加班費:第 24 條

1. 倍率規定

§24 第 1 項:

  • 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每小時工資1⅓ 倍以上(俗稱 1.34 倍)。
  • 延長工時第 3 至第 4 小時:每小時工資1⅔ 倍以上(俗稱 1.67 倍)。
  • 連同正常工時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32 I)。

【合法地板提醒】 1.34 / 1.67 為合法下限(1⅓ ≈ 1.3333、1⅔ ≈ 1.6666 向上取兩位)。公司若以 1.33 / 1.66 給付,屬低於法定倍率→ 違法(國稅局亦會取消加班費免稅資格)。看到薪資單上倍率寫 1.33,請主張差額。

2. 平日加班費試算(時薪 NT$200)

加班時段 倍率 單小時加班費 試算
第 1 小時 1.34 倍 NT$268 200 × 1.34
第 2 小時 1.34 倍 NT$268 200 × 1.34
第 3 小時 1.67 倍 NT$334 200 × 1.67
第 4 小時 1.67 倍 NT$334 200 × 1.67

3. 案例:平日加班 3 小時

某天你 8 小時正常工時下班後又加班 3 小時,當天加班費:

  • 前 2 小時:NT$268 × 2 = NT$536
  • 第 3 小時:NT$334 × 1 = NT$334
  • 當日加班費合計:NT$870

如果加班 4 小時:

  • 前 2 小時:NT$268 × 2 = NT$536
  • 第 3 至 4 小時:NT$334 × 2 = NT$668
  • 當日加班費合計:NT$1,204

4. 一日 12 小時、每月 46 / 54 小時、每 3 個月 138 小時上限(§32 II / III)

這是「加班費完整版」最容易被忽略、但讀者最常踩雷的一段。

§32 第 2 項,連同正常工時:

  •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日加班最多 4 小時)。
  • 1 個月加班不得超過 46 小時
  •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1 個月可放寬至 54 小時,且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32 第 3 項:30 人以上事業單位採用 54 小時但書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換言之:

條件 月加班上限 每 3 個月上限
預設(無工會 / 勞資會議同意) 46 小時
經工會 / 勞資會議同意(30 人以上須報備查) 54 小時 138 小時

如果雇主要求加班超過上限(46 或 54),雇主違法——但仍須給付加班費,且勞工可撥 1955 申訴。

後面第九章案例 1 平日加班 18 小時 + 休息日 8 小時 = 26 小時,未超 46 合法。但如果某月衝上 48 小時又沒有工會 / 勞資會議同意紀錄,即屬違法工時。

三、休息日加班費:第 24 條第 2 項

1. 「休息日」與「例假日」的差別

很多學生第一次接觸「一例一休」會搞混兩個概念:

  • 例假(§36):每 7 日中應有的「1 日」例假。原則上不得工作(除天災事變等因素外)。
  • 休息日(§36):每 7 日中應有的另「1 日」休息日。經勞工同意可工作,但加班費較高。

換言之,每週兩天非工作日:1 天例假 + 1 天休息日。學生若不確定哪天是例假、哪天是休息日,請看公司公告或勞動契約。

2. 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費倍率

依 §24 第 2 項:

  • 前 2 小時:每小時工資1⅓ 倍以上(1.34 倍)。
  • 第 3 至 8 小時:每小時工資1⅔ 倍以上(1.67 倍)。
  • 第 9 至 12 小時:每小時工資2⅔ 倍以上(2.67 倍)。

【合法地板提醒】 同平日,1.34 / 1.67 / 2.67 為合法下限。1.33 / 1.66 / 2.66 違法

【2018-03-01 修法重點】 此次修法取消舊有「做 1 給 4、做 5 給 8」之擬制時數計算,改為按實際工作時數給付。下面試算表均反映新制。

3. 休息日加班費試算(時薪 NT$200)

工時段 倍率 單小時加班費 累計工時
第 1 小時 1.34 倍 NT$268 1
第 2 小時 1.34 倍 NT$268 2
第 3 小時 1.67 倍 NT$334 3
第 4 小時 1.67 倍 NT$334 4
第 5 小時 1.67 倍 NT$334 5
第 6 小時 1.67 倍 NT$334 6
第 7 小時 1.67 倍 NT$334 7
第 8 小時 1.67 倍 NT$334 8
第 9 小時 2.67 倍 NT$534 9
第 10 小時 2.67 倍 NT$534 10
第 11 小時 2.67 倍 NT$534 11
第 12 小時 2.67 倍 NT$534 12

4. 案例:休息日工作 8 小時

  • 前 2 小時:NT$268 × 2 = NT$536
  • 第 3 至 8 小時:NT$334 × 6 = NT$2,004
  • 當日加班費合計:NT$2,540

5. 案例:休息日工作 12 小時

  • 前 2 小時:NT$268 × 2 = NT$536
  • 第 3 至 8 小時:NT$334 × 6 = NT$2,004
  • 第 9 至 12 小時:NT$534 × 4 = NT$2,136
  • 當日加班費合計:NT$4,676

6. 重要原則:休息日是「自願」加班

雇主不得強迫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如果雇主要求你休息日來上班,你有權拒絕;同意工作的話,加班費照上述倍率計算。

四、例假日:原則不得工作(第 36、40 條)

1. 例假的法律地位

§36: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

例假是勞工最受保護的休息日,原則上絕對不得工作

2. 例外:第 40 條的天災事變

§40,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工於 §36、§37、§38 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關鍵點:

  • 限「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停止例假。
  • 工資加倍發給(不是 1.34 倍、不是 1.67 倍,是「加倍」即 1 + 1 = 2 倍)。
  • 事後須補假
  • 事後 24 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核備(§40 第 2 項)。

3. 例假工作試算

如果你被要求在例假日因「天災事變」工作 8 小時:

  • 該日原本就有 1 天例假工資(已包含在月薪內)。
  • 加上「加倍發給」的 8 小時工資:NT$200 × 8 × 2 = NT$3,200(等於把這 8 小時的工資再付 2 倍)。

實務上也有不同算法(看是否視為當日工資已涵蓋 8 小時例假工資再加 8 小時加倍),具體解釋請查勞動部相關函釋。

4. 「我自願在例假日上班」可以嗎?

例外只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三種情形。一般正常的人力短缺、訂單高峰、客戶要求都不算——雇主違法。

如果你被要求在例假日工作(非屬天災事變),你可以:

  • 拒絕工作。
  • 如已工作,主張加倍工資。
  • 撥 1955 申訴。

五、國定假日加班費:第 39 條

1. 什麼是「國定假日」?

§37: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俗稱「國定假日」。

台灣常見的國定假日:

  • 元旦(1/1)
  • 春節(除夕至初三)
  • 和平紀念日(2/28)
  • 兒童節(4/4)
  • 清明節(4/5)
  • 勞動節(5/1,僅勞工適用)
  • 端午節
  • 中秋節
  • 國慶日(10/10)
  • 其他依勞動部公告

2. 國定假日工資的法律規定

§39:例假、休假、特休工資照給;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加倍發給

加倍發給」=「再付 1 天工資」=「該日領 2 天工資」。

3. 國定假日工作試算

假設你月薪 NT$30,000、平日每小時工資 NT$125。國慶日(10/10)公司要你來上班 8 小時:

  • 國慶日原本就有 1 天工資(含在月薪中)。
  • 因勞工同意上班,加倍發給 = 再給 1 天工資 = 8 小時 × NT$125 = NT$1,000。
  • 該日合計領「2 天工資」(10/10 當天進帳 NT$2,000,相當於原本在月薪中的 NT$1,000 + 加倍的 NT$1,000)。

注意:上例月薪 NT$30,000 / 240 = NT$125 已低於 2026 基本工資時薪 NT$196,僅供倍率試算示意;實務月薪須對應每月正常工時,且不得低於 NT$29,500。

4. 國定假日加班超過 8 小時?

如果你國定假日工作超過 8 小時(例如 10 小時):

  • 前 8 小時依 §39 加倍發給。
  • 超過 8 小時的部分依 §24 平日加班費倍率(1.34 倍、1.67 倍)計算。

5. 與「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的差別

類型 倍率原則 觸發條件
平日加班 1.34 / 1.67 倍 超過正常工時(§24 I)
休息日加班 1.34 / 1.67 / 2.67 倍 經勞工同意(§24 II)
例假工作 加倍發給 限天災事變等突發狀況(§40)
國定假日工作 加倍發給 經勞工同意(§39)
颱風假(見下) 無強制加倍 非勞基法假別

6. 颱風假特別說明(非勞基法假別)

許多學生誤以為「颱風天上班 = 2 倍工資」,這是錯的

颱風假不是勞基法假別,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行政指導,非強制法律)辦理:

  • 不出勤:雇主得不給工資(多數企業從寬給付,但法律上未強制);雇主不得視為曠職、強迫補班、扣全勤獎金。
  • 出勤:雇主無強制加倍工資義務;要點建議酌情加給工資、提供交通協助。
  • 防疫假 / 其他突發停班停課:性質類似,依各地方政府公告與雇主政策。

換言之,颱風天去上班,雇主給你「原工資」即合法;多給屬恩惠不屬義務。和 §39 國定假日加倍 / §40 例假加倍是不同制度,不要混淆。

六、補休:第 32-1 條的選擇

1. 加班可選擇「換補休」

§32-1:勞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得依工作期間 1:1 換取補休。也就是說,加班 1 小時可換補休 1 小時(而不是依加班費倍率換算)。

2. 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

重要原則:選擇加班費或補休,是勞工的選擇,不是雇主。雇主不能強迫勞工接受補休而拒絕給加班費(§32-1 第 1 項:「經勞工同意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兩方均須同意)。

3. 補休期限與折發工資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期限屆滿仍未休完的補休,應折算工資——以原應給的加班費倍率計算(§32-1 第 2 項)。

換句話說:

  • 加班 3 小時 → 換補休 3 小時。
  • 補休沒在約定期限內休完 → 折發工資(按原本應給的加班費倍率計算)。
  • 雇主未發折算工資 → 依違反 §24 論處。

4. 補休 vs 加班費的比較

項目 補休 加班費
換算比例 1:1(依工時) 依倍率(1.34、1.67、2.67、加倍)
是否可選 勞工選擇 勞工選擇
期限屆滿未休 折發工資(按原加班費倍率) 不適用

實務上,補休對勞工不見得划算——加班費倍率有時較高,但補休只能 1:1 換工時。建議依個人狀況選擇。

七、加班費常見爭議與話術

1. 「我們公司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多半是話術。§84-1 責任制有嚴格條件(需主管機關核定行業 + 雙方書面約定 + 主管機關核備)。一般白領工作多不適用。詳見「每天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勞基法工時規範完整懶人包」。

2. 「我們發定額加班費 NT$3,000」

可以,但必須足以涵蓋實際加班費。如果你實際加班費應為 NT$5,000,雇主僅給 NT$3,000,仍須補足差額。

3. 「老闆說加班可以折換薪資 / 換補休、不另給加班費」

不可以。加班費是法定權利,不能事先拋棄;補休則須勞工同意(§32-1)並且 1:1 換算。

4. 「打卡前先做事不算」

不對。實際工作時間才是加班費的基礎,不是「打卡時間」。如果你能證明自己實際在工作(會議紀錄、Email 時間戳記、交辦訊息),仍可主張加班費;勞動事件法另賦予出勤紀錄推定為工作時間之效力。

5. 「未滿 1 小時不算」

不對。未滿 1 小時部分仍應依比例計算加班費,多數公司以分鐘計算或四捨五入。雇主不能完全不算。

八、加班費的請求時效

依民法 §126(利息、紅利、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5 年間不行使消滅),加班費屬定期給付債權,最高法院實務(如 95 年台上 1606)採 5 年消滅時效。也就是說:

  • 過去 5 年內未領的加班費,仍可請求。
  • 超過 5 年的部分,多半已罹於時效。

重要:保存好出勤紀錄、薪資單、加班通知訊息——依 §30 第 5/6 項,雇主應逐日記載出勤至分鐘並保存 5 年;這些都是請求加班費的關鍵證據。

九、實務案例:兩個試算

案例 1:上班族小明,月薪 NT$36,000,6 月加班情況

時薪:NT$36,000 ÷ 240 = NT$150 / 小時。

⚠️ NT$150 已低於 2026 基本工資時薪 NT$196,本案僅供倍率示意;實務上月薪 NT$36,000 / 月正常工時 168184 小時 ≈ 時薪 NT$196NT$214,符合合法區間。

  • 平日加班 18 小時(前段 12 小時 + 後段 6 小時)
    • 前段:150 × 1.34 × 12 = NT$2,412
    • 後段:150 × 1.67 × 6 = NT$1,503
  • 休息日加班 1 天 8 小時
    • 前 2 小時:150 × 1.34 × 2 = NT$402
    • 第 3 至 8 小時:150 × 1.67 × 6 = NT$1,503
  • 國慶日加班 8 小時(已含在月薪內,須加倍發給)
    • 加倍發給:150 × 8 = NT$1,200

6 月加班費合計:NT$2,412 + NT$1,503 + NT$402 + NT$1,503 + NT$1,200 = NT$7,020

工時上限自查:平日加班 18 + 休息日加班 8 = 26 小時,未超過 §32 II 的 46 小時上限 ✅ 合法。但若該月衝上 47 小時且公司沒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紀錄,即屬違法工時(雇主處罰,但仍須付你加班費)。

案例 2:工讀生小華,時薪 NT$200,3 月加班情況

  • 平日加班 6 小時(一天 3 小時 × 2 天,皆前段)
    • 200 × 1.34 × 6 = NT$1,608
  • 休息日加班 1 天 6 小時
    • 前 2 小時:200 × 1.34 × 2 = NT$536
    • 第 3 至 6 小時:200 × 1.67 × 4 = NT$1,336

3 月加班費合計:NT$1,608 + NT$536 + NT$1,336 = NT$3,480

部分工時勞工的加班費同樣適用 §24 倍率;正常工時依勞動契約約定,超過約定時數即為延長工時。

十、FAQ:學生最常問的 7 個加班費問題

Q1:我每天打卡 9:00、實際每天 8:30 就開始開晨會,算工資 / 加班費嗎?

要分兩種情形:

  • 正常工時內早到(例如你的合約工時為 9:00-18:00,但 8:30 已開晨會 → 18:00 下班):8:30-9:00 屬「實際工作時間」,雇主應按平日時薪比例給付工資(30 分鐘 × 22 天 = 11 小時 × NT$200 = NT$2,200),但未必觸發 §24 加班費倍率(因當日總工時仍為 8.5 小時,未明顯超過 8 小時正常工時——但已逾 §30 上限)。
  • 超過 8 小時部分:如果你 8:30 開始、18:00 下班且午休 1 小時,當日實際工作 8.5 小時 → 超過 8 小時的 0.5 小時應依 §24 給 1.34 倍加班費。

建議向 HR 確認上下班認定基準,並留存證據(會議紀錄、Email 時間戳、交辦訊息)。

Q2:休息日上班 4 小時就提早走,加班費怎麼算?

依 §24 第 2 項: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 至 4 小時 1.67 倍。

過去曾有「休息日工作即使提前下班,仍以 4 小時或 8 小時計算」的舊規定,已於 2018-03-01 修法廢除,現在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Q3:我國慶日上班 4 小時,加班費怎麼算?

國定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39)。原本就有 1 天工資;如果工作 4 小時,多數實務見解(勞動部相關函釋)認為「只要當日工作就視為當日加倍」(即額外給 1 天工資);少數見解主張以實際工作時數比例計算。具體請查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laws.mol.gov.tw)相關函釋。

Q4:我是工讀生、每週只上 16 小時,超過怎麼算?

要看「正常工時」的約定。依勞動契約如約定「每週 16 小時」,超過此正常工時即為延長工時,依 §24 給加班費。部分工時勞工的加班費也適用 §24

Q5:公司用「補休」抵充加班費,我能拒絕嗎?

能。§32-1 規定補休須勞工同意。雇主不能強迫補休,也不能用補休完全替代加班費。

Q6:5 年前的加班費我還可以追討嗎?

請求權時效一般為 5 年(民法 §126)。5 年內可追討,但須準備好出勤紀錄、薪資單等證據。建議撥 1955 或洽地方勞工局申訴/調解。

Q7:颱風天上班,老闆只給原薪沒加倍,違法嗎?

不違法。颱風假非勞基法假別,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雇主無強制加倍工資義務;要點僅建議酌給。如果雇主給了 1.5 倍或 2 倍那是恩惠,沒有給也合法。但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颱風天出勤而扣全勤、視為曠職、強迫補班。

十一、結語:加班費是你應得的,不是恩惠

加班費的設計本來就是要讓「過度勞動」變成雇主必須付出代價的選擇。當你願意花一個下午搞懂這些倍率與計算方式,你不只是在「保護自己的薪水」,你同時也在「拒絕那些習慣榨取勞工的雇主文化」。

許多年輕勞工因為「不好意思跟老闆要加班費」「怕被視為『不夠拼』」而放棄主張權利——但你要記住:加班費是法定義務,不是恩惠;雇主給了不是「人很好」,而是「依法給付」

實務數據補充:依勞動部歷年勞動條件檢查統計,未依法給付加班費長年居違規態樣前三名;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每年受理加班費相關申訴數萬件。多數爭議透過地方勞工局調解可獲解決,不必馬上走訴訟。

四個關鍵原則

  1. 四種日子不同倍率:平日(1.34/1.67)、休息日(1.34/1.67/2.67)、例假(加倍且限天災事變)、國定假日(加倍)。1.33 / 1.66 / 2.66 違法。
  2. 月加班有上限:46 小時(預設)/ 54 小時(工會 / 勞資會議同意,30 人以上須備查)/ 每 3 個月 138 小時。
  3. 補休 vs 加班費,勞工選:1:1 換補休,未休完仍折發工資(按原加班費倍率);雇主不能強迫補休。
  4. 5 年內可追討:保存出勤紀錄、薪資單、加班訊息——5 年內都能主張。

行動建議

  • 每月領薪後:用本文的試算方法核對加班費是否正確。
  • 加班完當天:保存好打卡紀錄、加班訊息、會議紀錄、Email 時間戳記。
  • 公司要求休息日 / 例假日上班:先確認「適用哪一條」「倍率多少」再決定。
  • 颱風天上班:先確認公司是否承諾加給;如沒有,給原薪即合法。
  • 加班費被低估或漏給:先和 HR 反映;無解時撥 1955 或地方勞工局申訴。
  • 想知道某家公司加班文化、加班費是否準時:到實習通查看真實員工心得。

選一家「準時下班、加班費準時給、不亂用責任制當話術」的公司,比起在「加班文化重」的公司打拼,長期更能成就你的職涯與生活。到實習通搜尋你心儀公司的「加班頻率」「加班費結構」「加班文化」,把你的時間財產投資到對的地方。

再次提醒:本文資訊整理至 2026 年 5 月,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洽勞動部、各地勞工局,或諮詢專業律師。具體法規條文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勞動函釋另請查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laws.mol.gov.tw)。颱風假相關規範請查「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