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不去 vs 預告辭職:勞基法第 15、16 條完整指南

免責聲明:本文資訊整理至 2026 年 5 月,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洽勞動部、各地勞工局,或諮詢專業律師。具體法規條文以勞動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

「老闆叫我『下週不要來了』,沒給我預告期也沒資遣費,這合法嗎?」「我想離職,公司說一定要做滿 30 天才能走,否則扣我薪水?」「實習做一半想直接不去,會被告嗎?」

「離職」與「資遣」是勞動關係的終點,也是學生最容易吃虧、被話術的階段。雇主常用「不爽就明天不要來」「沒做滿 30 天扣薪水」「沒交接清楚不付薪水」等話術;勞工則常因「不知道有預告期、有資遣費、可以請求工資差額」而錯失權利。

這篇文章把終止勞動契約的所有法律規範一次講清楚——包括雇主的預告期(§16)、勞工的預告期(§15)、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得請求資遣費的事由(§14)、雇主不經預告終止(懲戒解僱)的六種情形(§12)、派遣勞工的特殊規則(§17-1),以及離職時最容易踩雷的「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15-1 + 民法 §250)。讀完之後,你會清楚知道「該怎麼好好離開、該怎麼避免被坑」。

一、勞動契約的終止方式總覽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勞動契約的終止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類型 法源 預告期 資遣費 觸發條件
雇主經預告終止(資遣) §11 + §16 須給 須給 §11 法定五事由
雇主不經預告終止(懲戒解僱) §12 不必給 不必給 §12 法定六事由
勞工不經預告終止 §14 不必給 可請求 §14 法定六事由
勞工經預告終止(一般辭職) §15 + §16 須給 不必給 勞工自由意思
定期契約屆滿 §9 視情況 定期契約期滿
派遣勞工→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 §17-1 視情況 §17-1 第 7 項 要派單位違反禁止面試前指派

雇主一方終止」與「勞工一方終止」適用不同條文。這是搞懂所有後續問題的起點。

二、雇主資遣的預告期:第 16 條

1. 預告期的法律規定

§16,雇主依 §11(經預告之資遣事由)或 §13 但書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如下:

工作年資 預告期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 10 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 20 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 3 年以上 30 日前預告

預告期間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起算(通知當日不計),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2. 為什麼要有預告期?

預告期讓被資遣的勞工有時間:

  • 找尋下一份工作。
  • 處理交接、結清薪資。
  • 心理準備、生活安排。

預告期不是「公司給你的恩惠」,是法律強制的保障。

3. 沒給預告期怎麼辦?

依 §16 規定,雇主未經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也就是說:

  • 雇主應給的預告期 = 10 / 20 / 30 日(依年資)。
  • 沒給預告 = 須給「預告期間工資」(=該段時間的薪資)。
  • 「預告期間工資」是「額外給付」,不能扣抵資遣費。

4. 預告期的「謀職假」

依 §16 第 2 項,勞工於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也就是說,預告期內你還是會繼續上班,但每週可以請最多 2 天「謀職假」去面試找工作,這 2 天工資照給。

5. 試算:預告期間工資

假設你工作 2 年(預告期 20 日),月薪 NT$36,000、被資遣但雇主沒給預告:

  • 1 日工資 = NT$36,000 ÷ 30 = NT$1,200
  • 預告期間工資 = NT$1,200 × 20 = NT$24,000

這 NT$24,000 雇主應在最後一次給付薪資時一併支付,與資遣費分開計算

三、雇主經預告終止(§11)的法定五事由

雇主只能在 §11 列舉的五種情形下「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任何脫離這五項的「資遣」,都可能被認定違法。

1. 第 11 條五事由

§11,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 1 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不能勝任工作」的高門檻

第 5 項「不能勝任」是雇主最常援引的事由,但實務上門檻並不低。雇主須證明:

  • 勞工客觀能力不足(非主觀印象)。
  • 已給予合理改善機會(如教育訓練、調整職務)。
  • 仍無法達成工作要求。

如果雇主只是「我覺得他不夠好」「我們需要新人換血」,這些理由通常不構成 §11 第 5 項,資遣可能被認定違法。

3. 違法資遣的後果

如果雇主違法資遣(不符合 §11 五事由):

  • 勞工可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雇主應回復勞工工作
  • 勞工得請求自被違法資遣日至回復工作日止的工資(多數實務以「按月給付」處理)。

勞動事件法(2020 年 1 月 1 日施行)對勞工有兩個重要友善:

  • 工資、工時、出勤紀錄等推定為勞工主張之內容(雇主須舉反證)。
  • 雇主資遣事由的舉證責任由雇主負擔。

實際個案的舉證細節仍應諮詢律師或勞工局,以官方最新函釋為準。

四、資遣費:第 17 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1. 舊制 vs 新制

資遣費的計算分為「舊制」與「新制」:

  • 舊制(適用 2005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施行前的年資):依 §17——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無上限
  • 新制(適用 2005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施行後的年資):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 §12——每滿 1 年發給 ½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

對 2005 年後才開始工作的學生來說,幾乎都適用新制

2. 平均工資的計算

§2 第 4 款,平均工資 = 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

詳細計算可看「工資、津貼、獎金的法律地位:什麼算工資、什麼不算」。

3. 試算:新制資遣費

假設你 2024 年 5 月入職,2026 年 5 月被資遣,月薪 NT$36,000:

  • 工作年資:2 年。
  • 平均工資(簡化):NT$36,000 / 月。
  • 新制資遣費 = 2 年 × ½ 月 × NT$36,000 = NT$36,000(即 1 個月平均工資)。

4. 試算:未滿 1 年比例計算

假設你工作 1 年 4 個月(即 16 個月)被資遣,月薪 NT$36,000:

  • 滿 1 年部分:1 年 × ½ 月 = ½ 月平均工資 = NT$18,000。
  • 未滿 1 年部分(4 個月):(4/12) × ½ 月 = ⅙ 月平均工資 = NT$6,000。
  • 新制資遣費 = NT$18,000 + NT$6,000 = NT$24,000

5. 新制最高 6 個月

新制資遣費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也就是說,即使工作 20 年,新制資遣費上限也是 6 個月。但若同時有舊制年資(2005 年 7 月 1 日前),舊制年資依 §17 計算(每年 1 個月),無上限。

6. 違法資遣的話,資遣費還是得拿?

兩個選擇:

  • 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回復工作(不領資遣費)。
  • 主張「資遣合法但雇主未給預告期、未給資遣費」,要求補足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

兩種策略各有適用情形,視個案而定。

五、勞工辭職的預告期:第 15 條

1. 勞工也有預告期?

是的。辭職不是「明天就走」。依 §15 第 2 項,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者,準用 §16 第 1 項雇主預告期規定。

也就是說:

工作年資 勞工辭職預告期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 10 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 20 日前預告
繼續工作 3 年以上 30 日前預告

2. 「不到 3 個月就辭職」要不要預告?

§15 並未規定「3 個月以下勞工的預告期」(§16 也是 3 個月以上才開始有 10 日預告期)。法律上,工作未滿 3 個月者,未明文要求預告期。但仍應依誠信原則處理,否則雇主可能就「不告知離職」「未交接」造成的損失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3. 沒給預告期會怎樣?

勞工不依 §15 預告辭職的後果:

  • 雇主不能因此片面扣薪(§22 規定工資全額直接給付)。
  • 雇主不能主張「未交接所以不發最後一個月薪水」。
  • 雇主可能主張民事損害賠償,但需要舉證實際損害(多數情形難以舉證)。

實務上,雇主用「沒做滿 30 天扣薪」是常見的話術,但此扣款多半違法。

4. 「特定性定期契約」的特殊規定

依 §15 第 1 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 3 年者,於屆滿 3 年後,勞工得終止其契約,但應於 30 日前預告雇主。

這條主要適用於工程類、特定專案的長期契約勞工。對短期實習生、工讀生影響較小。

六、勞工不經預告終止:第 14 條(重要!)

1. 第 14 條的六大事由

§1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5.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2. 重點:依第 14 條終止可請求資遣費

依 §14 第 4 項,勞工依本條終止契約者,準用 §17 規定。也就是說,勞工依 §14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仍可請求資遣費(依舊制 / 新制適用情形計算)。

這是非常重要的權利。常見適用情境:

  • 公司積欠薪資、加班費、特休工資(§14 第 5 款 / 第 6 款)。
  • 公司未依規定投保勞健保(§14 第 6 款)。
  • 公司強制加班超過法定上限(§14 第 6 款)。
  • 主管實施職場霸凌、人身攻擊、性騷擾(§14 第 2 款)。
  • 工作環境危害健康經告知未改善(§14 第 3 款)。

3. 行使期間:30 日內

依 §14 第 2 項,勞工依該條第 1、6 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為之。逾期則喪失終止權。

注意:

  • 第 1 款(虛偽意思表示):30 日內。
  • 第 6 款(違反契約或法令):30 日內。
  • 第 2、3、4、5 款:法律上未明文 30 日限制,但仍應依誠信原則及時行使。

4. 與一般辭職的差別

項目 §14 不經預告終止 §15 一般辭職
預告期 不必預告 須預告(依年資 10/20/30 日)
資遣費 可請求(準用 §17) 不能請求
適用條件 限 §14 六大法定事由 勞工自由意思
行使期間 §14 第 1、6 款 30 日內 隨時可行使(依預告期)

5. 怎麼證明 §14 事由?

主張 §14 終止並請求資遣費,須準備證據:

  • 薪資單、勞健保紀錄、出勤紀錄(證明積欠工資、未投保等)。
  • 書面通知或 LINE 訊息(證明已告知雇主改善)。
  • 錄音、Email(證明職場暴行、侮辱、性騷擾)。
  • 離職通知書(明確指出依 §14 哪一款終止契約)。

建議先諮詢勞工局、撥打 1955,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再採取行動。

七、雇主不經預告終止:第 12 條(懲戒解僱)

1. 第 12 條的六大事由

§12,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

2. 重點:§12 終止不必給資遣費、不必給預告期

§12 是「懲戒解僱」——勞工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導致雇主立即終止契約。這種情形:

  • 不必給預告期
  • 不必給資遣費
  • 不必給預告期間工資

3. 「情節重大」的高門檻

§12 第 4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是雇主最常援引的事由,但實務門檻很高。雇主須證明:

  • 勞工確實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
  • 違反情節「重大」(不是輕微違規)。
  • 已採取較輕的處置(警告、記過)仍無法改善,或違反情節嚴重到無法以較輕處置處理。

例如:偶爾遲到 → 不算情節重大。但「洩漏公司核心營業秘密、使公司受重大損害」可能算。

4. 違法懲戒解僱的後果

如果雇主以 §12 解僱勞工但事由不成立:

  • 勞工可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回復工作。
  • 雇主應給付被解僱期間工資。
  • 雇主可能被處罰鍰(§79 等規定)。

5. 行使期間:30 日內

依 §12 第 2 項,雇主依該條第 1、2、4、5、6 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為之

八、最低服務年限與違約金:§15-1 與民法 §250

1. §15-1 何時可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很多公司在錄取時要求簽「保證做滿 X 年」條款(最低服務年限)。依 §15-1,雇主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才可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或
  • 雇主提供合理補償

且最低服務年限不得逾合理範圍(依培訓期間、培訓費用、補償金額等綜合衡量)。違反 §15-1 之約定,約定無效

2. 勞工因 §14(雇主違反)或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離職時:違約金請求權消滅

依 §15-1 第 4 項,勞工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或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如不可歸責的個人因素)離職者,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之責任,雇主不得請求違約金

3. 違約金的法律性質:民法 §250

民法 §250 將違約金分為兩種:

類型 性質 雇主可請求範圍
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民法 §250 第 2 項,原則推定) 預先約定損害賠償總額 違約金;不得另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 確保債務履行的強制罰 違約金 + 另外請求實際損害

重要實務原則:除非契約明確寫「懲罰性違約金」,否則一律推定為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民法 §250 第 2 項)。

且依民法 §252,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酌減。實務上,培訓費用 + 違約金加總若顯然超過實際培訓成本,學生可請求法院酌減。

4. 簽約前學生該注意什麼?

  • 看清楚是否有「最低服務年限」「培訓費用返還」「違約金」條款。
  • 比對培訓內容、補償金額是否合理(§15-1 第 2 項)。
  • 違約金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還是「懲罰性」?
  • 若有爭議:保留所有訓練紀錄、薪資單;違約金過高可主張民法 §252 酌減。

九、派遣勞工的特殊規則:§17-1

派遣勞工法律關係特殊:與你簽契約的是「派遣事業單位」(人力公司),但你實際提供勞務的是「要派單位」(業主)。終止規則的特殊點:

1. 派遣前禁止面試或指派(§17-1 第 1 項)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面試該派遣勞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

2. 違反禁止 → 派遣勞工可要求與要派單位訂立勞動契約(§17-1 第 2、3 項)

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單位應於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 10 日內協商;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內容。

3. 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不得不利處分(§17-1 第 4、5 項)

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 2 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等。違反者無效

4. 派遣事業單位仍須給資遣費或退休金(§17-1 第 6、7 項)

派遣勞工因 §17-1 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派遣事業單位應依勞基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5. 學生派遣常見坑

  • 部分人力公司用「派遣」名義規避《勞基法》資遣費 → 不合法,§17-1 第 7 項明文規定。
  • 要派單位若直接面試你才轉派遣,已違反 §17-1 第 1 項,你可在 90 日內主張與要派單位直接成立勞動契約。

十、民法層次的補充:§484 / §488 / §549

勞基法是「最低標準」,未規定的部分回到民法。對學生最常見的兩種契約:

1. 僱傭契約(民法 §482-§489)

民法 §484(勞務之專屬性):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違反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民法 §488(僱傭關係之消滅):

  • 僱傭定有期限者,期限屆滿時消滅。
  •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從其習慣。

2. 委任契約(民法 §528-§552)

如果你的工作性質是「處理事務」(如顧問、講師、外包專案),可能適用委任而非僱傭。委任的終止依民法 §549

  •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但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有不得已之事由)。
  • 最高法院實務:§549 第 1 項任意終止權不得以特約排除

⚠️ 委任契約的終止規定是民法 §549,不是 §484 或 §488。學生簽約時若契約名稱寫「委任」但實質做的是「受指揮監督的勞務」,仍可能被認定為僱傭(適用勞基法),實質重於形式。

十一、實習生短期合約是否適用?

1. 定期 vs 不定期契約

§9: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實習契約在勞基法上的處理:

2. 定期契約屆滿的處理

定期契約屆滿後自動終止,原則上:

  • 不必預告
  • 不必給資遣費(除少數例外情形)。

但要注意:如果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視為不定期契約(§9 第 2 項)。連續續約、實質上是繼續性工作,仍可能轉為不定期契約並適用 §16、§17 的預告期與資遣費規定。

3. 短期實習中途想離職

短期勞務型實習(適用勞基法)中途想終止:

  • 仍適用 §15 預告期(工作未滿 3 個月者,法無明文預告期;3 個月以上至 1 年內 10 日預告期)。
  • 可依 §14 不經預告終止(如有法定事由),並可能請求資遣費。
  • 雇主不能因「未做完」扣薪。

4. 短期實習公司想中途解僱

雇主中途終止短期勞務型實習契約:

  • 須符合 §11 五事由(如業務緊縮、不能勝任)或 §12 六事由(懲戒解僱)。
  • §11 終止:須給預告期(或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費。
  • §12 終止:須符合法定情形且為情節重大;不必給預告期與資遣費。

十二、主動辭職 vs 被資遣:權益對照表

很多學生不清楚「自己走」與「被資遣」在權益上的根本差別。對照如下:

項目 勞工主動辭職(§15) 被資遣(§11) 依 §14 終止
預告期 須給雇主預告 10/20/30 日 雇主須給勞工預告 10/20/30 日(或預告工資) 不必預告
資遣費 ❌ 不得請求 ✅ 雇主須給(依新/舊制) ✅ 可請求(準用 §17)
預告期間工資 雇主未預告須給
特休未休工資 ✅ 須結算(不論離職原因) ✅ 須結算 ✅ 須結算
勞退個人帳戶 雇主提繳 6%,年滿 60 歲才能領,可累積到下個工作 同左 同左
失業給付資格 ❌ 不符合「非自願離職」 ✅ 符合(請領 60% × 6 月,45+ 或身障 9 月) ✅ 視同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證明 ❌ 無 ✅ 雇主須開立 ✅ 雇主須開立

提醒:勞退個人帳戶屬個人所有,離職時不會被清零,年滿 60 歲才能領(一次領或月退)。失業給付則為就業保險之給付(與勞退不同制度),詳閱「勞健保到底怎麼運作?」。

十三、未預告之法律效果整理

情境 法律效果
雇主應給但未給預告 應給「預告期間工資」(§16)
勞工應給但未給預告 雇主可能主張民事損害賠償,但需舉證實際損害
雇主違法 §11 / §12 解僱 勞工可主張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回復工作及補發工資
勞工依 §14 終止 不必預告,仍可請求資遣費
雇主依 §12 終止 不必預告,不必給資遣費,但須符合 §12 六事由且 30 日內行使
要派單位違反 §17-1 第 1 項 派遣勞工可於 90 日內要求與要派單位直接訂約

十四、實務常見話術與正確認知

1. 「明天不要來了」

這是雇主違法資遣的標準話術。正確認知:

  • 雇主終止契約須符合 §11 或 §12。
  • §11 須給預告期 + 資遣費。
  • §12 須符合法定情形且情節重大。
  • 「明天不要來」很可能是違法解僱,可主張僱傭關係存在或請求預告期間工資 + 資遣費。

2. 「沒做滿 30 天扣薪」

這也是雇主違法話術。正確認知:

  • §22 規定工資全額直接給付。
  • 雇主不能片面扣薪。
  • 即使勞工未依 §15 預告,雇主仍須全額給付已工作的薪資。
  • 如雇主主張損害賠償,須走民事程序舉證損害。

3. 「沒交接清楚不付薪水」

違法。同 §22。雇主不能用「未交接」拒付已工作的薪資。

4. 「自願離職切結書」

雇主有時會要求被資遣的勞工簽「自願離職切結書」——這是規避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的話術。簽了通常很難主張資遣費。建議:

  • 不要簽「自願離職」字眼的文件。
  • 如果是被資遣,要明確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是申請失業給付的關鍵文件)。

5. 「離職前要交接、否則不開離職證明」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離職時開立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不能以「沒交接」為由拒絕開立。如雇主拒開,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6. 「你簽過最低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要賠 50 萬」

不一定有效。檢查:

  • 是否有依 §15-1 第 1 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 + 培訓費用,或合理補償?
  • 年限是否在合理範圍內?
  • 違約金是否過高?(民法 §252 可酌減)
  • 是否為 §14 事由離職?(可歸責雇主 → 不負違約責任)

十五、FAQ:學生最常問的 8 個離職與資遣問題

Q1:老闆叫我「下週不要來了」,沒給我預告期也沒資遣費,怎麼辦? 這多半違法。先確認你是否在勞基法保護範圍內(多數實習生、工讀生、員工皆是)。然後可:

  1. 要求公司提供書面資遣通知,明確記載資遣事由(§11 哪一款)。
  2. 要求補給「預告期間工資」(10 / 20 / 30 日工資,依年資)。
  3. 要求給付「資遣費」(依新制 / 舊制計算)。
  4. 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用)。
  5. 公司不從的話,撥 1955 或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2:我想離職,公司說沒做滿 30 天就扣薪? 違法。§22 規定工資全額直接給付。雇主不能片面扣薪。即使你未依 §15 預告期辭職,已工作的薪資仍須全額給付。

Q3:我做了 5 個月想離職,要預告幾天? 未滿 3 個月法無明文;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依 §15 準用 §16,10 日前預告。你做 5 個月須給 10 日預告。但實務上,多數雇主希望勞工至少給合理交接期(看公司文化)。

Q4:公司積欠我 2 個月薪資,我能直接走人並拿資遣費嗎? 可以。依 §14 第 5 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準用 §17)。記得:

  • 在「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雖然第 5 款未必明文 30 日限制,仍建議及時行使)。
  • 書面通知雇主,明確援引 §14 第 5 款。
  • 保留薪資單、出勤紀錄等證據。
  • 實際程序可先撥 1955 或洽勞工局確認。

Q5:實習做一半想直接不去,會被告嗎? 看實習類型與離職方式。如為勞務型實習(適用勞基法):

  • 「直接不去」屬於違反 §15 預告義務。
  • 雇主可能主張民事損害賠償,但須舉證實際損害(多數情形難以舉證重大損害)。
  • 建議至少書面通知離職、合理交接。
  • 若有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另檢視 §15-1 與民法 §250、§252。

Q6:被資遣後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依《就業保險法》,可申請失業給付的條件:

  • 非自願離職(須有「非自願離職證明」)。
  • 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發給 60% 平均月投保薪資(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 9 個月)。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眷屬,每人加發 10%,最多加計 20%(最高 80%)。被資遣的勞工通常符合「非自願離職」。

依 §14 終止亦視同非自願離職,可請領失業給付。

Q7:我簽了「保證做滿 2 年」,現在只做 8 個月想離職,要賠錢嗎? 要看:

  • 公司有沒有為你做 §15-1 規定的「專業技術培訓」並付培訓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沒有的話,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無效,不必賠。
  • 違約金是「損害賠償預定性」還是「懲罰性」?是否過高?民法 §252 可請求酌減。
  • 是否因 §14 事由(如雇主積欠工資)離職?若是,依 §15-1 第 4 項,不負違反責任

Q8:我是派遣勞工,要派單位是有面試我才把我「派」過去,現在發生爭議怎麼辦? 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你簽約面試你,違反 §17-1 第 1 項。你可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主張直接成立勞動契約(§17-1 第 2 項)。要派單位 10 日內須協商;逾期或不成,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十六、結語:好好離開,是職場最重要的軟實力

職場上有句話:「離職的方式比進入的方式更重要」。一份合法、有禮、有預告、有交接的離職,會留下你在這家公司、這個產業的好名聲;一份突然消失、爭議不斷的離職,會在你的職涯中留下難以抹去的痕跡。

但「好好離開」的前提是:你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雇主有什麼義務。當你被話術「明天不要來」「沒做滿就扣薪」「沒給資遣費」時,你能立刻識別這是違法行為,並且知道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

四個關鍵原則

  1. 預告期是雙向的:雇主資遣(§11)要預告 10/20/30 日;勞工辭職(§15)也要預告 10/20/30 日。
  2. §14 是勞工的反擊工具:當雇主積欠工資、未投保、職場霸凌等,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並請求資遣費
  3. 「自願離職切結書」千萬別亂簽:被資遣時要堅持「非自願離職證明」,否則拿不到資遣費也領不到失業給付。
  4. 最低服務年限不是萬靈丹:§15-1 對雇主有嚴格要件;違約金依民法 §250 / §252 可主張酌減。

行動建議

  • 想辭職時:先計算自己的年資、預告期、是否有未休完特休或加班費可結算;檢查是否有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 被資遣時:要求書面資遣通知(明確記載 §11 哪一款)、要求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 公司積欠工資 / 未投保 / 職場霸凌:考慮依 §14 不經預告終止並請求資遣費;保留證據;30 日內行使(第 1、6 款)。
  • 派遣勞工:留意 §17-1,要派單位若違法可在 90 日內主張直接訂約。
  • 遇到爭議:撥 1955、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洽法律扶助基金會。
  • 想知道某家公司「離職人士的口碑」「資遣是否合法」「是否會主動給預告期與資遣費」:到實習通查看真實員工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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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本文資訊整理至 2026 年 5 月,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洽勞動部、各地勞工局,或諮詢專業律師。具體法規條文以勞動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