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3 個月合法嗎?關於「試用期」的 5 大迷思

免責聲明:本文資訊整理至 2026 年 5 月,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洽勞動部、各地勞工局,或諮詢專業律師。具體法規條文以勞動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

「報到第一天 HR 跟我說『前三個月是試用期,公司隨時可以請你走』,這樣合法嗎?」「試用期不通過,我可以要資遣費嗎?」「實習生有試用期嗎?」這幾個問題在學生族群中幾乎週週出現,而且絕大多數的學生都被誤導了。

事實是:你以為的「試用期」,跟法律上實際存在的「試用期」,可能完全不是同一件事。本篇文章帶你拆解 5 個最常見的試用期迷思,看完之後你會知道:當 HR 說出「試用期內可以無條件解僱」這句話時,你要笑著回他什麼。

一、開門見山:勞基法根本沒有「試用期」三個字

這是本篇最重要的一句話,也是 99% 學生不知道的事實:現行《勞動基準法》本身並沒有「試用期」的明文規定

很多人以為試用期 3 個月是「法律規定」,其實不是。歷史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3 項曾經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 40 日,但這條規定已於 1997 年(民國 86 年)6 月 12 日修正時刪除。換句話說,從 1997 年到今天,台灣勞動法律體系裡已經將近 30 年沒有「試用期」的法定條文了。

那麼為什麼大家都還在講試用期?因為:

  1. 企業實務沿用舊習慣:早年法律有規定,企業內部規章、勞動契約範本、HR 教科書都把「試用期 3 個月」寫進去,後來雖然法律刪除,企業內部的契約模板沒有跟著修。
  2. 市場約定俗成:1-3 個月試用期成為市場慣例,求職者也預期這件事的存在。
  3. 法院實務承認「合理試用期約定」:雖然法條沒寫,但法院實務上通常承認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試用期的效力(俗稱「附保留終止權」之合意),前提是相關終止行為仍須符合勞基法規定。

試用期到底是什麼?

簡單說,現行法下的試用期,是一個由勞雇雙方自由約定的、雇主用來觀察員工是否適任的期間。它不是法律給雇主的特權,也不是免責金牌——這個觀念非常重要,後面所有迷思都建立在這個基礎上。

二、迷思一:「試用期內可以無條件解僱」——錯!

這是最致命的一個迷思。很多 HR、甚至部分主管真心相信「試用期內公司可以說走就走,不用任何理由」。但這個說法在法律上幾乎站不住腳

為什麼?

因為《勞動基準法》§11 與 §12 規定了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定事由——這些規定並沒有因為「試用期」而排除適用。也就是說,雇主想在試用期內叫員工走人,仍然要依下列其中一條:

  • §11:經預告終止(俗稱「資遣」)的五種事由——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 1 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勞工不能勝任工作。
  • §12:不經預告終止(俗稱「懲戒解僱」)的六種事由——訂約虛偽意思表示致雇主受損、暴行重大侮辱、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機器或洩漏祕密致雇主受損、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3 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 6 日。

「試用不通過」算哪一條?

實務上多數情況會落在 §11 第 5 款的「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但這條也不是雇主說了算——「不能勝任」必須有具體事證(工作表現紀錄、教導改善紀錄、明確的考核標準),而且法院實務上採取「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必須證明已經盡了培訓、輔導、調整職務的努力,仍然無法改善,才能引用此款。

換句話說,HR 一句「你不適合這份工作,請走吧」是不夠的。如果你被這樣對待,你有合理空間主張該終止違法,可進一步請求資遣費、預告期工資甚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真實情境

某科技新創公司聘了一位行銷新鮮人小芸,試用期第 45 天,主管在沒有事先告知改善方向、也沒有書面考核紀錄的情況下,直接通知小芸「明天不用來了」。小芸打了 1955 諮詢,工作人員告訴她:這種終止方式不符合 §11 的程序與實質要件,她有權請求預告期工資、資遣費,必要時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來小芸選擇與公司協商,順利取得一筆和解金。

三、迷思二:「試用期不適用勞基法的工資、工時、休假規定」——大錯!

第二個常見錯誤是:以為試用期是個「法外時空」,可以低於基本工資、可以不算加班費、可以不給特休。

真實情況

試用期內勞動契約仍受勞基法完整保障,包括:

  • 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026 年起月薪 NT$29,500、時薪 NT$196,依勞動部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最新數字請以勞動部公告為準)。
  • 工時: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30)。
  • 加班費:依 §24 規定計算(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4 小時 1.67 倍)。
  • 休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36、§37、§39)一樣適用。
  • 特休:滿 6 個月即取得 3 日特休(§38)——是的,包括試用期那 3-6 個月。
  • 職災補償:依 §59 規定(試用期內因公受傷,雇主一樣要補償)。
  •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強制加保、強制提繳,雇主沒有「試用期不投保」的權利。

一張表看清楚

勞動權益 試用期內 試用期後
基本工資保障 適用 適用
加班費(§24) 適用 適用
例假休息日(§36) 適用 適用
國定假日(§37) 適用 適用
特休(§38,滿 6 個月起) 滿 6 個月即適用 適用
勞健保 強制 強制
勞退新制提繳 強制(雇主提繳 6%) 強制
§11、§12 終止規定 適用 適用
§16 預告期 適用(注 1) 適用
資遣費(§17) 適用(注 1) 適用

注 1:實務上有少數法院見解認為,試用期內以「不適任」終止時 §16/§17 可由雙方約定排除;但勞動部行政函釋與多則最高法院判決傾向採『仍應依 §11/§12 程序辦理、依 §16 預告、依 §17 給付資遣費』之保守見解,雇主若不照辦可能被裁罰。本文建議以保守見解主張權益。另外,工作未滿 3 個月者不在 §16 級距內(見下方 Q2)。

常見的話術陷阱

  • 「試用期內公司不幫你保勞健保」——違法。
  • 「試用期內薪資打八折」——若低於基本工資即違法;即便高於基本工資,也要審視是否有事先約定。
  • 「試用期內加班沒有加班費」——違法。
  • 「試用期內請假就算曠職」——違法。
  • 「試用期內不能請特休」——若已滿 6 個月,違法。

四、迷思三:「公司說試用期 6 個月就 6 個月」——可以協商,且過長有風險

雖然勞基法沒規定試用期長度,但這不代表雇主可以任意拉長試用期。實務見解多認為,試用期長度應「合理」,與工作性質、複雜度相當。

常見市場行情

  • 一般行政、業務職:1-3 個月。
  • 工程師、設計師:2-3 個月。
  • 高階管理、研發核心職位:3-6 個月。
  • 實習生:通常沒有試用期(因為實習本身就是觀察期)。

試用期過長可能的問題

  1. 被認定為規避勞基法:例如把整段一年定期契約寫成「試用期」,再以「不適任」為由不續聘,可能被認定為實質的不定期契約終止。
  2. 造成顯失公平:若雇主在 6 個月試用期內任意降低工作條件(如不給福利、加班費),可能違反相關規定。
  3. 實務見解通常認為試用期過長者,應就「為何需要這麼長」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怎麼做

簽約前先確認:

  • 試用期長度是多少?
  • 試用期內薪資、福利與正式員工有無差異?(若有差異,要寫清楚)
  • 試用期通過的「具體標準」是什麼?(最好是可量化的 KPI)
  • 試用期內考核頻率?(建議每月一次面談)

五、迷思四:「試用期不通過沒有資遣費」——錯!

這個迷思是上一個的延伸:很多人以為試用期不通過就是「自己沒過關」,跟資遣不一樣,所以拿不到錢。

法律真相

如果雇主以 §11(例如「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你的勞動契約,你有權請求(部分試用期早期案例見表格注 1 之爭議):

  1. 預告期工資(依 §16)
    • 工作未滿 3 個月:法無預告義務(雙方得另行約定)。
    • 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前預告,未預告者給 10 日工資。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日前預告。
    • 3 年以上:30 日前預告。
  2. 資遣費(依 §17 / 勞工退休金條例 §12)
    • 適用勞退新制者:每滿 1 年發給 ½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最高 6 個月。
    • 舊制者: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

試用期 60 天就走,有資遣費嗎?

依保守見解仍應給。即使工作未滿 1 年,仍按比例計算。例如月薪 NT$36,000、工作 60 天、適用新制:

  • 平均工資(簡化估算):約 NT$36,000。
  • 年資:60/365 ≈ 0.164 年。
  • 新制資遣費:0.164 × 0.5 × 36,000 ≈ NT$2,956。
  • 預告期工資:本例工作 60 天未滿 3 個月,§16 無預告級距,依雙方約定處理(若無約定則無預告義務)。

數字不大,但這是你應得的權益(具體可否請求視個案,建議撥 1955 或勞工局確認)。雇主不能因為「你還在試用期」就直接跳過這些規定。

但若是 §12 懲戒解僱呢?

如果你的離職屬於 §12 懲戒解僱事由(例如曠職、暴行、洩密等情節重大),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且不需給付資遣費。所以重點不是「試用期內或外」,而是「終止依據是哪一條」。

六、迷思五:「實習生跟正職一樣有試用期」——分情境

情境一:勞務型實習(適用勞基法)

如果你的實習被認定為「勞務型實習」(即實質提供勞務、由企業指揮監督、領取工資),則勞動法律上你就是「勞工」,雇主可以與你約定試用期,但所有上述討論的規定都適用。

情境二:學習型實習(不適用勞基法)

如果是「學習型實習」(學校、企業、學生三方契約,以教育學習為主要目的,受學校教師指導),則不適用勞基法,自然也不存在勞基法上的「試用期」概念。實習計畫書本身的期間就是觀察期,期間結束自然終止。

學習型 vs 勞務型怎麼分?

判定不看名稱,看實質。請參考下表:

因素 學習型實習 勞務型實習
主要目的 教育學習 提供勞務
三方契約 學校、企業、學生三方 通常為企業與學生雙方
實習計畫書 有明確學習目標 無或形式化
指揮監督 由學校教師主導 由企業主管直接指揮
對價 津貼/獎助學金 工資
學分 通常採計學分 通常無學分

為什麼這個分類重要?

因為:

  • 若你是學習型,企業說「試用不通過取消實習資格」可能是合約約定,雙方依實習計畫書處理。
  • 若你是勞務型,但企業用「學習型」名義包裝,實際上適用勞基法,企業若說「試用不通過你就走」,仍受 §11、§12、§16、§17 規定約束。

學生最常吃虧的,就是名為「學習型實習」、實為「勞務型實習」,被一句「試用不通過」打發。如果你的工作內容跟正職幾乎一樣,每天打卡 8 小時,主管直接派工,那你大概率是勞務型,享有全部勞基法保障。

七、簽約前你必須確認的 6 件事

在你簽下任何含有「試用期」條款的合約前,請逐一確認:

  1. 試用期長度:建議不超過 3 個月,超過要問清楚原因。
  2. 試用期薪資:是否與正式期相同?若不同,差距多少?是否仍高於基本工資(2026 年起月薪 NT$29,500)?
  3. 試用期福利:勞健保、勞退、特休(滿 6 個月即取得)是否照給?
  4. 試用期考核標準:具體有哪些 KPI?由誰評核?多久評核一次?
  5. 試用不通過的程序:是否有書面通知?是否提供改善期?
  6. 終止條款:合約是否寫了「試用期內公司可隨時無條件終止」?這條在法律上效力薄弱,但仍建議簽前要求改寫為「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終止」。

八、FAQ:試用期最常被問的 5 個問題

Q1:試用期內主管口頭叫我走,明天不用來了,這樣合法嗎? 通常不合法。雇主必須依 §11 或 §12 的法定事由終止契約,並依 §16 給予預告期或預告工資(保守見解)。若無正當事由的口頭解僱,你可以向 1955 申訴,或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2:試用期內我自己想走,要預告嗎? 依 §15 第 2 項準用 §16 第 1 項,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的預告期: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要 10 日前預告。工作未滿 3 個月者,§16 無明文預告級距,由雙方約定為準;實務上多數合約會約定 14-30 天預告期。建議仍以書面提前告知,避免爭議。

Q3:試用期內請病假會不會影響評核? 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有請假權利。雇主以「請病假」為由評斷不適任,可能構成違法。但實務上難以舉證,建議請假時保留診斷證明、Email 紀錄。

Q4:試用期 3 個月,第 90 天最後一天被通知不通過,可以爭取嗎? 可以。即使在試用期最後一天,雇主終止仍要符合 §11 程序與實質要件。若無具體事證、無改善機會、無書面紀錄,多半屬於違法終止。另注意: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若雇主於試用期屆滿後遲未進行評核,逾期者應視同正式聘僱,不能再以試用期評核結果終止。

Q5:試用期通過會有「轉正通知」嗎?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實務上多數公司會發通知。若沒收到,勞動契約自動延續為不定期契約,不會因此中斷或須重新簽約。

九、結語:試用期不是免責金牌

請記住:「試用期」不是雇主的特權,不是法律給的尚方寶劍,而是雙方約定的觀察期間。期間內你享有完整勞基法保障,雇主終止契約仍須依 §11、§12 規定處理(保守見解亦要求依 §16、§17 給付)。

三個關鍵原則

  1. 試用期不等於法外時空:工資、工時、休假、勞健保、職災補償,一個都不能少。
  2. 試用不通過不等於無條件解僱:仍要符合 §11 程序,不通過者依保守見解有資遣費與預告期工資請求權。
  3. 遇到爭議先 1955:免費諮詢、保密、無訴訟成本,是新鮮人最好的盾牌。

行動建議:到實習通搜尋你目標公司的真實心得,特別留意「試用期」相關評論——一家會把試用期條件寫清楚、考核標準明確的公司,通常文化也比較健康。當合約裡出現「試用期內可隨時終止」這樣的條款時,請禮貌地請 HR 改成「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終止」,這是你的權利。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各家公司合約條款與個別案情差異大,建議簽署前諮詢執業律師、學校法律服務中心或勞動部專線(1955)。具體法規條文以勞動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