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本文資訊整理至 2026 年 5 月,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洽勞動部、各地勞工局,或諮詢專業律師。具體法規條文以勞動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
「合約只有兩頁,是不是太簡單了?」「為什麼這份合約沒寫加班費怎麼算?」「主管說『獎金看公司決定』就好,這樣可以嗎?」——很多學生第一次拿到實習或正職勞動契約時,會被「過度精簡」的合約搞得心安:以為條款少代表「負擔少」。
但事實正好相反。合約越精簡,越可能漏掉對你有利的條款。一旦發生爭議,沒寫的東西很難主張,雇主一句「我們之前沒講這個」就能把球打回你身上。
幸好,台灣法律有為勞工設下一道防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了勞動契約應記載的 13 項事項。這 13 項是法律要求的最低書面內容,等於是政府幫你列好的「對照清單」。本篇文章帶你逐項拆解:每一項在實務上長什麼樣、缺漏會有什麼後果、簽前怎麼確認。
一、為什麼有「必載 13 項」?
勞動契約不是普通的民事契約。在勞雇關係中,雇主天然處於資訊與議價優勢,勞工容易簽下對自己不利的條款而不自知。為了平衡這個落差,《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列出了 13 項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作為書面內容的最低標準。
缺漏條款會怎樣?
很多學生會問:「如果合約沒寫到這 13 項,是不是合約就無效?」
答案是:合約不會因此無效,但會發生幾件事:
- 沒寫的部分依法律最低標準補充:例如沒寫加班費計算方式,仍依 §24 計算(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4 小時 1.67 倍)。
- 未盡之事項可由勞雇雙方另行協議或依工作規則辦理:但實務上對勞工不利。
- 勞動檢查可能裁罰雇主:違反主要勞動條件規定罰鍰 2 萬至 100 萬元(依勞基法 §79)。
- 發生爭議時主張困難:例如「原本說好年終 2 個月」沒寫進合約,到時公司不發你也很難證明。
換句話說,必載 13 項既是雇主的法律義務,也是你保護自己的清單。
二、必載 13 項逐條解析
以下逐項說明每項應記載事項、實務常見寫法、以及學生簽約時要注意的重點。
第 1 項: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法定要求:合約應明確記載你「在哪裡上班」「做什麼工作」。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工作場所為台北市信義區 OO 路 OO 號公司本部;應從事之工作為行銷企劃,包含社群內容撰寫、KPI 數據分析、市場研究。」
- 不良:「工作地點:台灣;工作內容:依公司指派。」
學生注意:
- 「依公司指派」這 5 個字非常危險,意味著公司可以隨時把你從行銷調去倉儲。
- 若工作地點寫「全台」,可能涵蓋外派、出差,要特別問清楚。
- 遠距工作、混合辦公的安排也建議寫入。
第 2 項: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法定要求:上下班時間、午休、休假、例假日、請假、輪班規則。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每日工作時間為 09:00–18:00(含午休 12:00–13:00),每週工作 5 日,例假日為週日,休息日為週六;國定假日依勞動部公告辦理。」
- 不良:「彈性工時,依公司排班。」
學生注意:
-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30)。
- 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休息:1 日例假、1 日休息日(§36)。
- 國定假日依 §37 與政府公告。
- 輪班制要寫清楚換班間隔(§34 規定原則上換班間隔 11 小時)。
第 3 項: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法定要求:工資金額、調薪機制、計算方式(時薪/月薪/績效)、結算日、給付日、給付方式(匯款/現金)。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每月工資為新台幣 36,000 元,採月薪制;薪資結算期為每月 1 日至月底,於次月 5 日匯入勞工指定銀行帳戶。年度考核合格者得依公司規定調整。」
- 不良:「薪資面議。」
學生注意:
- 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基本工資月薪為 NT$29,500、時薪 NT$196(勞動部 2025/9/26 依《最低工資法》核定公告)。實際金額仍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 工資應以法定通用貨幣全額直接給付勞工(§22)。
- 工資至少每月發給一次(§23)。
- 「業績獎金」「績效獎金」若是工資性質,應寫明計算方式;若是恩惠性給與,公司有發放裁量權,要問清楚。
- 如果合約寫「總薪資 36,000 元含加班費」,要小心——這種「包工資」約定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無效。
第 4 項: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法定要求:契約類型(定期或不定期)、終止條件、退休事項。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本契約為不定期契約,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契約終止依《勞動基準法》§11、§12、§14、§15、§16 規定辦理;退休事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 不良:「本契約為定期契約,期間 1 年,期滿不續約。」(但若工作性質為繼續性,依 §9 應為不定期契約)
學生注意:
- 依 §9,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如果你的工作是「正常營運所需的持續性業務」(例如行政、業務、工程師),雇主硬寫成定期契約,可能違反 §9。
- 終止條款應引述勞基法相關條文,避免「公司得隨時終止」這種空白條款。
第 5 項: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法定要求:資遣費計算方式(依舊制或新制)、退休金提繳、津貼、獎金。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12 規定計算(每滿 1 年發給 ½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最高 6 個月);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14 每月提繳工資 6% 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 不良:(完全不寫)。
學生注意:
- 適用勞退新制者:資遣費每滿 1 年 ½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
- 適用勞退舊制者:資遣費每滿 1 年 1 個月平均工資(§17)。
- 雇主每月提繳率不得低於工資 6%(勞工退休金條例 §14)。
- 「年終獎金」「分紅」「績效獎金」的給付條件要寫清楚,否則公司不發你也很難主張。
第 6 項: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
法定要求:勞工要不要付膳宿、工作用具的費用?多少?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勞工不需負擔工作用具費;如需住宿,每月扣除新台幣 3,000 元由薪資直接代扣。」
- 不良:(完全不寫膳宿,但實際收費)
學生注意:
- 工作用具(電腦、制服、名片)原則上由雇主提供,雇主要求勞工自付要寫清楚。
- 「押金」「保證金」這些項目如果是針對工作用具或服務瑕疵預扣,要特別注意是否合法。
- 工資扣除費用須有書面協議(§22 全額給付原則)。
第 7 項:安全衛生
法定要求:工作環境安全衛生規定、必要防護設備、教育訓練。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新進員工到職前接受不少於 3 小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不良:(完全不寫)
學生注意:
- 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義務。
- 若工作具危險性(化工、製造、高處作業),更要確認防護設備、教育訓練是否到位。
- 一般辦公室工作這條看似不重要,但若發生職災(例如通勤事故、工作壓力過大),這條會成為重要依據。
第 8 項:勞工教育及訓練
法定要求:是否提供職前訓練、在職訓練、教育補助。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公司每年提供員工教育訓練至少 8 小時;員工得申請外部進修補助,每年上限新台幣 10,000 元。」
- 不良:(完全不寫)
學生注意:
- 訓練期間是否照給工資?是否計入工時?這些細節要釐清。
- 「公司出錢送你受訓」常見有「最低服務年限」綁定條款,要看清楚。
- 違反訓練合約的違約金,依勞動基準法 §15-1 規定有要件限制(必要性、合理性、書面)。
第 9 項:福利
法定要求:年終、三節獎金、員工旅遊、保險、健檢等福利事項。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公司提供員工團體保險(保額新台幣 100 萬元)、年度健康檢查、三節禮金每節 2,000 元、年終獎金依當年度盈餘發放。」
- 不良:「依公司規定。」
學生注意:
- 「依公司規定」=「公司想給就給」。重要福利要寫清楚。
- 員工旅遊、生日禮物、年節獎金這些「恩惠性給與」與「工資」性質不同,計算資遣費或加班費時通常不列入。
- 法定強制保險(勞健保、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不算「福利」,雇主必須提供。
第 10 項: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法定要求:職業災害補償、一般傷病的補助範圍。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勞工因執行職務遭受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59、《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辦理;一般傷病依《勞工請假規則》及公司規定處理。」
- 不良:(完全不寫)
學生注意:
- 職災補償依 §59 是雇主法定強制責任,包括醫療補償、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
-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獨立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有受僱勞工強制納保。
- 職災補償受領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61)——這是非常重要的時效。
第 11 項:應遵守之紀律
法定要求:員工應遵守的工作規則、行為規範、紀律事項。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勞工應遵守公司工作規則、員工手冊及相關規範;具體紀律事項詳見公司公告之工作規則。」
- 不良:(過於空泛或苛刻)
學生注意:
- 紀律規範要明確、可預測,不能讓員工不知道什麼事會被罰。
- 工作規則只要僱用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即應訂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70)。
- 工作規則不得違反法令、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
第 12 項:獎懲
法定要求:獎勵與懲戒事項與標準。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戒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具體事由與程序依工作規則辦理。」
- 不良:「公司得隨時懲戒勞工。」
學生注意:
- 懲戒措施要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因小錯而開大刀。
- 罰款扣薪要有合理依據,不得任意扣減工資。
- 懲戒解僱要符合 §12 六大事由,且情節重大。
第 13 項: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法定要求:其他重要事項,例如競業禁止、保密、智慧財產權歸屬、調動原則等。
實務常見寫法:
- 良好:「智慧財產權歸屬依《著作權法》§11、《專利法》§7 規定;保密義務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仍持續 2 年;競業禁止條款依《勞動基準法》§9-1 規定,期間最長 2 年並提供合理補償。」
- 不良:「離職後永不洩密,永不從事相關產業。」
學生注意:
- 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 §9-1 第一項四款要件(①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② 勞工擔任之職位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③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未逾合理範疇、④ 雇主對勞工給予合理補償),且依 §9-1 第四項,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任一要件不符則約定無效。
- 智慧財產權條款要看清楚是否包含「非職務上創作」——原則上非職務上創作仍歸受雇人。
- 違約金、賠償條款若顯失公平,可能依民法 §247-1 主張無效或調降。
三、必載 13 項對照表
把上面 13 項濃縮成簽約前的快速檢查表:
| # | 項目 | 簽前最重要的問題 |
|---|---|---|
| 1 |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 是否寫死「依公司指派」?地點是否含外派? |
| 2 | 工時、休息、休假、例假、請假、輪班 | 上下班時間?例假日?國定假日是否照給? |
| 3 | 工資議定、調整、計算、結算、給付 | 月薪多少?發薪日?加班費怎麼算?是否「包工資」? |
| 4 | 契約訂定、終止、退休 | 定期或不定期?終止條款是否引述法條? |
| 5 | 資遣費、退休金、津貼、獎金 | 資遣費依新制或舊制?提繳率多少?年終如何發? |
| 6 | 膳宿費、工作用具費 | 是否需自付?費用多少?是否從薪資扣除? |
| 7 | 安全衛生 | 教育訓練幾小時?防護設備? |
| 8 | 教育及訓練 | 是否有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多少? |
| 9 | 福利 | 三節、年終、健檢有寫嗎?保險保額? |
| 10 | 災害補償及傷病補助 | 是否提及 §59 職災補償? |
| 11 | 紀律 | 是否引用工作規則?工作規則是否公開? |
| 12 | 獎懲 | 懲戒事由與程序是否明確? |
| 13 | 其他(保密、競業、IP) | 競業期間?補償?智財範圍? |
四、常見的「假精簡真漏項」陷阱
很多學生看到簡短的合約會覺得「乾淨俐落」,其實是陷阱。以下三種典型情境:
情境一:兩頁實習合約
實習生 A 拿到的合約只有兩頁,內容是:「實習期間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每月津貼 30,000 元,需保密。」
漏掉:工時、加班費、特休、勞健保、職災補償、智財權、終止條款等 11 項。
風險:
- 工時無上限——主管可以叫你加班到深夜不付加班費。
- 沒寫勞健保——雇主可能未投保。
- 沒寫智財權——你的設計成果歸屬不明。
- 沒寫終止條款——雇主可以「明天不用來」。
情境二:「依公司規定」型合約
合約全篇出現 8 次「依公司規定辦理」,但工作規則卻沒附上、也沒公告。
問題:依 §70,30 人以上事業單位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如果工作規則不存在或未公告,「依公司規定」這句話的內容就是空白。
對策:要求 HR 提供工作規則正本,或寫進合約。
情境三:「總薪資包加班費」型合約
合約寫:「每月總薪資 40,000 元,已包含每月 46 小時加班費。」
問題:這種「包工資」約定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無效,理由:
- 加班費應依實際加班時數計算(§24)。
- 預先固定加班費可能規避法定加班費上限。
- 若實際加班超過約定時數,差額仍應補足。
對策:基本工資與加班費應分別計算,加班費依實際加班時數核發。
五、與工作規則(§70)的關係
很多人搞不清楚「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的差別:
- 勞動契約:你和雇主之間的個別書面契約,內容由雙方議定(不得低於法律與工作規則的最低標準)。
- 工作規則:雇主僱用 30 人以上即應訂立、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的規範文件,適用全體員工(§70)。
實務上工作規則內容包括:工時、休假、工資、津貼、獎金、考勤、請假、獎懲、福利、退職、職業災害補償、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等。
兩者衝突時怎麼辦?
原則:勞動契約條件「優於」工作規則者,從契約;勞動契約條件「劣於」工作規則者,從工作規則(即從有利於勞工者)。
例:工作規則寫年終 1 個月,個人合約寫年終 2 個月——以個人合約為準。
學生簽約前一定要看的兩份文件
- 勞動契約(你個人的)。
- 工作規則(公司全體適用的)。
要求 HR 一併提供,並約定 24-48 小時審閱期。
六、簽前的 SOP(標準作業程序)
第一步:完整三讀
- 第一次抓整體結構,看有沒有 13 項。
- 第二次標出疑問與不確定條款。
- 第三次確認自己是否能接受。
第二步:對照本文清單逐項打勾
把 13 項列在筆記上,逐條檢查合約有沒有寫。沒寫的列為「待確認」。
第三步:把疑問彙整成一份清單,發 Email 給 HR
不要一條一條問,集中提出反而專業。範例:
Dear HR,您好,
感謝提供合約。為避免日後爭議,我有幾個希望事先確認的條款:
- 第 X 條工時是否包含加班?加班費依何標準計算?
- 第 X 條年終獎金是否有具體月數或計算公式?
- 是否能提供公司工作規則作為參考?
- 智慧財產權條款是否包含「非職務上創作」?
期待您的回覆,謝謝。
第四步:所有口頭承諾要 Email 留存
「面試時主管說年終 2 個月」「報到時 HR 說滿 1 年可申請外派」——這些口頭承諾在合約上沒寫,發生爭議時很難主張。請禮貌地請對方在 Email 中確認。
第五步:請求 24-48 小時審閱期
HR 給合約那天就要簽,是常見施壓手法。24-48 小時審閱期是你的權利,禮貌請求即可。
七、FAQ:必載條款最常被問的 5 個問題
Q1:合約沒寫加班費怎麼算,公司可以不付加班費嗎? 不行。即使合約沒寫,仍依《勞動基準法》§24 規定計算(前 2 小時 1.34 倍、第 3-4 小時 1.67 倍)。法律最低標準會自動補上。
Q2:合約寫「年終獎金依公司決定」,公司可以不發嗎? 看「年終」的法律性質。若是「工資」性質(穩定發放、與工作對價)則屬必發;若是「恩惠性給與」(盈餘分配、不固定),公司有裁量權。實務上若連續多年發放、有明確計算公式,較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Q3:合約寫違約金 50 萬,這樣合理嗎? 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若是針對最低服務年限或競業禁止違約金,依 §15-1、§9-1 規定要件嚴格。顯失公平者可依民法 §247-1 主張調降或無效。
Q4:合約沒寫工作地點,公司可以隨時把我調到外地嗎? 原則上不可以。實務上「調動五原則」(基於企業經營必要、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提供必要協助)為主要審查標準(§10-1)。
Q5:合約只有英文版,可以要求中文版嗎? 可以,這是合理要求。建議簽署版本以中文為準。若必須簽英文版,可在合約中加註「中英文版本不一致時,以中文版為準」。
八、結語:條款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清楚越好
很多人以為「合約越簡單對勞工越有利」,其實正好相反——合約越精簡,雇主可以填空的空間越大,發生爭議時你越難主張。法律規定的必載 13 項,是政府幫你列好的「保護傘」清單。簽約前花 30 分鐘對照確認,可以省下未來幾個月甚至幾年的麻煩。
三個關鍵原則:
- 缺漏不等於免責:合約沒寫不代表雇主沒義務,但要主張權利時你會比較吃力。
- 書面優於口頭:所有面試承諾、薪資結構、福利細節都要寫進合約或留 Email。
- 24-48 小時審閱期是你的權利:當天就要簽的合約,多半有問題。
學生可用的法律資源(免費或低成本):
- 勞動部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法令諮詢、檢舉違法、申訴管道,免付費。
- 各地方政府勞工局:例如台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均提供勞動權益諮詢與調解。
-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免費律師諮詢與訴訟代理(https://www.laf.org.tw)。
- 各大學學生會權益部 / 法律服務社:多數大學設有學生申訴管道與校友律師資源,遇實習糾紛可先諮詢。
- 勞動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所有條文以此為準。
行動建議:到實習通搜尋你目標公司的真實心得,特別留意「合約是否有完整的福利說明」「加班費是否清楚」「終止條款是否明確」這些細節。一家願意把合約寫清楚的公司,通常也是文化健康、制度成熟的公司——這比薪水多幾千塊還重要。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各家公司合約條款與個別案情差異大,建議簽署前諮詢執業律師、學校法律服務中心或勞動部專線(1955)。具體法規條文以勞動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