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條款 8 大紅燈:簽前必查的清單

免責聲明:本文資訊整理至 2026 年 5 月,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洽勞動部、各地勞工局,或諮詢專業律師。具體法規條文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勞動法令亦可參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laws.mol.gov.tw)。

合約是雙方協商的結果,但實務上你會發現——多數實習合約、許多正職合約,根本不是「協商」出來的,是公司單方擬好給你簽。這種制式契約裡,常常藏著「顯失公平」的條款:對公司過度有利、對你過度不利、且超出合理範圍。

好消息是:台灣法律對顯失公平條款不是視而不見。民法第 247-1 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之約款無效。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如基本工資、加班費、特休等)也不得以契約約定排除。本篇文章帶你檢查 8 個最常見的紅燈條款,告訴你它們在法律上的效力、發現後的處理、以及簽前該怎麼爭取。

一、什麼是「顯失公平」?

民法第 247-1 條規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白話翻譯:制式契約中,如果某條款(1)讓擬約方免責、(2)加重對方責任、(3)讓對方拋棄權利、或(4)對對方造成重大不利益,且情況顯失公平,那條款無效。

關鍵字是「顯失公平」——不是覺得不爽就無效,要到「明顯失衡、超出合理範圍」的程度。判斷時通常會看:

  • 雙方的議價能力差距(雇主 vs 實習生差異大)
  • 條款的實際效果(是否實質剝奪重要權利)
  • 與市場慣例的差距(是否遠超業界水準)
  • 其他補償措施是否存在(有沒有相應的對等利益)

除了民法 §247-1,還有兩個重要法律邏輯:

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勞基法是「最低勞動條件」的規範。基本工資、加班費、特休、職災補償等,勞雇雙方不得以契約約定排除或低於法定標準。違反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依勞基法 §1 強行性規範;個別條款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另依民法 §71 無效)。極端「拋棄一切權利」式約款,亦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民法 §72)而全部無效。

勞動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契約自由不是無限的。涉及勞工基本權益、影響社會公益、違反強行規定者,契約效力受限制。

二、八大紅燈條款全景圖

紅燈類型 常見寫法 法律問題
1. 過高違約金 「違反任何條款賠 100 萬」 民法 §252 過高得減;§247-1 顯失公平
2. 單方解約權 「公司得隨時無條件終止契約」 違反勞基法 §11、§12、§16 規定
3. 強迫加班同意書 「員工同意未來所有加班」 違反勞基法 §32 個別同意原則
4. 放棄加班費 「薪資已含加班費」未明訂上限 違反勞基法 §24 加班費強制給付
5. 無限期競業 「離職後永久不得任職同業」 違反勞基法 §9-1 最長 2 年
6. 強制部門調動 「公司得任意調動職務、地點」 違反勞基法 §10-1 調動五原則
7. 強簽公司本票 「員工簽發無記名本票作為保證」 涉及不當勞動行為與顯失公平
8. 無上限賠償責任 「員工就一切損失負無限賠償」 違反比例原則與民法 §247-1

三、紅燈一:過高違約金

常見寫法

  • 「員工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應賠償公司新台幣 100 萬元整作為違約金」
  • 「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競業禁止或 IP 條款,應支付違約金 500 萬元」

法律問題

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這表示違約金不是想寫多少就多少,過高的違約金法院會調整。

判斷「過高」的標準包括:

  • 與實際損害的相當性
  • 員工薪資水準
  • 違反行為的性質與嚴重程度

對一個月薪 28,590 元(2025 年基本工資;2026 年 1 月 1 日起已調升為 29,500 元)的實習生來說,500 萬違約金等於要他不吃不喝工作 14 年才能還清。這顯然失衡

修改建議

「建議將第 X 條的違約金改為『違反者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實際損害』,或就具體違反行為訂明確數額(例如違反 NDA 賠償 X 萬元,違反 IP 條款賠償 Y 萬元)。一條 100 萬涵蓋所有違反情境的寫法,在民法 §252 下也很可能被法院調整。」

四、紅燈二:單方解約權

常見寫法

  • 「公司得隨時以任何理由終止本合約,無需另行通知或給付任何補償」
  • 「公司認為員工不適任時,得立即終止契約」

法律問題

勞基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已明定雇主終止契約的合法事由。雇主終止契約只能依:

  • §11(經預告):歇業、虧損、業務性質變更等
  • §12(不經預告):懲戒解僱事由(重大違紀、暴行、刑事判決等)

契約不能寫「公司得隨時終止」這種免除法定事由的條款。如果合約裡有,當公司真的引用這條解僱你時,法律上仍要回到 §11 或 §12 檢驗。如果不符合法定事由,這個解僱可能違法,你可以主張回復工作或請求資遣費。

此外,依 §16 規定,雇主依 §11 終止契約時,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要 10 日前預告、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日前預告、3 年以上 30 日前預告。未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修改建議

「第 X 條的單方解約權與勞基法 §11、§12 的法定事由規範有衝突。建議改為『雙方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五、紅燈三:強迫加班同意書

常見寫法

  • 「員工同意配合公司業務需求加班,無需另行同意」
  • 「員工同意每月加班至法定上限」(甚至寫到超過法定上限)

法律問題

勞基法 §32 規定: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延長工時上限:

  • 連同正常工時,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 1 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
  •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3 個月內延長工時不超過 138 小時,1 個月不超過 54 小時

重點:加班需要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不是員工個別簽字一勞永逸。把「同意未來所有加班」寫進合約,逾越了 §32 的程序要求。

而且加班還有上限:超過 12 小時/日、46 小時/月(一般情況)的部分,是違法加班,公司簽再多同意書也救不了。

修改建議

「第 X 條的全面加班同意條款超出勞基法 §32 的程序要求。建議改為『員工配合公司加班需求,加班程序與時數依勞基法 §32 規定辦理』。」

六、紅燈四:放棄加班費

常見寫法

  • 「員工薪資已包含加班費,不得另行請求」
  • 「責任制不適用加班費規定」(除非是 §84-1 公告職業)
  • 「員工同意以補休代替加班費」(沒明訂折算規則)

法律問題

勞基法 §24 明定加班費標準:

  • 平日延長前 2 小時:1⅓ 倍以上(1.34 倍)
  • 平日延長第 3-4 小時:1⅔ 倍以上(1.67 倍)
  • 休息日工作:分段加倍給付
  • 國定假日:加倍發給

這是強制規定,不能用契約排除。所謂「薪資已含加班費」要看是否真的足額涵蓋——如果你實際工時超過合約預設的範圍,公司還是要補給。

關於「責任制」:只有勞動部公告的特定職業(如監視性、間歇性工作、特殊工作)才能依 §84-1 約定排除部分工時規定,且需要書面契約報主管機關核備。多數白領、工程師、業務都不屬於 §84-1 範圍,公司隨便寫「責任制」不適用加班費,是違法的。

關於補休:依 §32-1 規定,加班可選擇換取補休,依工作期間 1:1 換算;補休期限屆滿仍未休完應折算工資。

修改建議

「第 X 條『薪資已含加班費』之約定,建議改為『超過正常工時之加班依勞基法 §24 給付加班費,或依 §32-1 折換補休』。如另有特殊安排,應符合 §84-1 規定並依法核備。」

七、紅燈五:無限期競業禁止

常見寫法

  • 「員工離職後 5 年內不得任職於同業」
  • 「員工離職後永久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相關之活動」

法律問題

勞基法 §9-1 第一項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四款要件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依 §9-1 第四項,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逾 2 年者縮短為 2 年。

換句話說:寫 5 年、10 年、永久——自動縮短為 2 年,但前提是其他三款要件都成立。任一款要件不成立,整條無效

詳細說明請參考本系列第二篇:《競業禁止條款:勞基法 §9-1 四要件全解析》。

修改建議

「依勞基法 §9-1,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 2 年。建議將第 X 條的期間調整為 6 個月至 1 年,並補上合理補償條款(具體水準參考勞動部相關行政解釋與實務見解)。」

八、紅燈六:強制部門 / 地點調動

常見寫法

  • 「公司得依業務需求調整員工職務、職位、工作地點,員工不得拒絕」
  • 「公司有權隨時將員工調往任何分公司、海外辦公室」

法律問題

雇主調動員工,依勞基法 §10-1 之調動五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寫「員工不得拒絕」實質上排除了勞工的調動五原則保護,這在法律上效力存疑。如果調動違反五原則,員工可以拒絕;甚至若雇主以此為由解僱,可能構成違法解僱。

修改建議

「第 X 條的強制調動條款建議調整為『公司因業務需求調動員工,應符合勞基法 §10-1 規定之調動五原則』,以維護雙方權益的平衡。」

九、紅燈七:強簽公司本票

常見寫法

  • 「員工於到職時應簽發無記名本票一張作為履約保證」
  • 「員工同意公司於違約時得逕行填載本票金額追償」

法律問題

要求員工簽本票作為保證,問題不少:

  1. 無記名 / 空白本票風險極高:本票具強制執行力,公司可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你的財產,跳過正常的訴訟程序。
  2. 與勞基法 §22 衝突:勞基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公司不能以本票或其他方式扣抵。
  3. 顯失公平:員工面對公司議價能力薄弱,被迫簽下這種空白擔保,明顯不對等。
  4. 可能違反勞動部相關函釋:勞動部過去多次行政解釋認為,雇主強制要求勞工提供保證金、本票等做法逾越合理範圍。

修改建議

直接拒絕。這是少數該硬起來的條款。如果公司堅持要本票才肯雇用,這通常是嚴重的紅旗信號——公司文化可能有大問題。可以禮貌但堅定地說:『依勞動部相關規定,雇主不應要求勞工提供本票作為履約保證。建議另循契約違約金條款處理。』

十、紅燈八:無上限賠償責任

常見寫法

  • 「員工因故意或過失致公司損害者,應負無限賠償責任」
  • 「員工就一切因其行為造成之直接、間接、預期、附隨損失負完全賠償責任」

法律問題

民法上,員工對雇主的賠償責任原則上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且應符合比例原則。把所有過失都納入、且不設上限,問題在:

  1. 加重員工責任至顯失公平:違反民法 §247-1 第 2 款
  2. 與勞工保險、職災保險的設計不符:法律設計這些制度的目的,就是讓員工的工作風險由社會分擔,而不是由個人扛
  3. 實質效果是讓員工不敢做事:怕一個錯誤就賠到傾家蕩產,會嚴重影響工作判斷

修改建議

「第 X 條的賠償範圍涵蓋過廣,且未設上限。建議改為『員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公司損害者,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就特定關鍵事項(如保密、IP)另行約定具體賠償標準。」

十一、綠燈條款 vs 紅燈條款:對照表

把上面 8 大紅燈做個總結對照:

條款類別 綠燈寫法 紅燈寫法
違約金 與實際損害相當;分情境訂金額 一條 100 萬涵蓋所有違反
解約權 「依勞基法 §11、§12 終止」 「公司得隨時無條件終止」
加班同意 加班依 §32 程序辦理 「同意未來所有加班」
加班費 依 §24 標準給付,或合法 §84-1 設計 「薪資已含加班費」(無上限)
競業禁止 期間 ≤ 2 年 + 四要件齊備 永久禁業、無補償
調動 「依勞基法 §10-1 調動原則」 「員工不得拒絕任何調動」
履約保證 不需本票;如有保證金應符合勞動部規範 強簽空白本票
賠償責任 「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民法負責」 「員工就一切損失負無限賠償」

十二、紅燈條款的法律效果:部分無效 vs 全部無效?

發現紅燈條款後,下一個問題是:這條款還算數嗎?

部分無效(最常見)

民法 §247-1 規定的是該部分約定無效——也就是「顯失公平的那部分」失效,契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如:合約裡的競業禁止寫 5 年,依勞基法 §9-1 自動縮短為 2 年。前 2 年的競業禁止仍然有效(如其他要件成立),第 3-5 年的部分無效。

全部無效

少數情況下,違反強制規定或顯失公平到極致,可能整條條款全部無效。例如:

  • 競業禁止四款要件中有任一不成立 → 整條競業禁止無效
  • 「員工放棄一切權利」這種極端條款 → 可能因悖於公序良俗(民法 §72)而全部無效

個別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

合約裡的某條無效,通常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所以你不會因為「合約裡某條過分」就整份合約作廢,其他你享有的權利還在。

但「會贏」不等於「不會被告」

這是要再強調一次的關鍵:條款無效不代表你不會被告。公司還是可以提告,由法院判斷。訴訟期間的時間、心理、金錢成本,是你要承擔的

所以最佳策略一直都是:簽前修改,而不是事後對抗

十三、發現紅燈條款後的處理 SOP

階段一:簽約前

  1. 完整閱讀合約:先別簽,至少讀三遍
  2. 對照本文檢查 8 大紅燈:每一條打勾或標問題
  3. 整理疑問清單:用 Email 一次發給 HR
  4. 善用協商話術:「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
  5. 不接受就拒簽:有些紅燈不能讓步(如本票、單方解約)

階段二:簽約中

  1. 要求書面修改:所有修改都要在合約上反映,不要只是 HR 口頭說「沒事,不會這樣執行」
  2. 保留版本紀錄:保留 HR 的回信、修改建議的 Email 往來
  3. 要求合約副本:簽完後立刻拿一份完整合約
  4. 拍照存檔:紙本合約簽完當下立刻拍照存雲端

階段三:在職期間

  1. 觀察條款是否被引用:HR 主管是否真的拿這些條款威脅、施壓?
  2. 重要事件留紀錄:加班、調動、爭議都要書面留存
  3. 遇到問題先諮詢:勞動部 1955 專線(免費)
  4. 建立人脈:學長姐、產業朋友的經驗很有價值

階段四:發生爭議時

  1. 第一站: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全國免付費)
  2. 第二站:地方勞工局申訴 / 調解(免費,調解成立有強制執行力)
  3. 第三站:法律扶助基金會(年收入符合條件者免費)
  4. 必要時:勞動法庭訴訟(依《勞動事件法》,多項程序對勞工有利)

十四、行動建議

簽合約前的 8 大紅燈快檢清單:

  • 違約金:金額是否與實際損害相當?是否分情境訂定?
  • 解約權:是否寫「依勞基法 §11、§12」?
  • 加班同意:是否符合 §32 程序?
  • 加班費:是否合理計算?是否聲稱「責任制」但職業不在 §84-1 公告?
  • 競業禁止:期間是否 ≤ 2 年?是否有合理補償?四款要件是否齊備?
  • 調動:是否提到 §10-1 調動五原則?
  • 本票 / 保證金:是否要求簽本票?(直接拒絕
  • 賠償責任:是否限縮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否設合理上限?

進階檢查(建議在 NDA、IP、競業禁止三大條款也分別套用):

  • 條款是否寫成定型化內容、沒有協商空間?
  • 條款效果是否實質剝奪你的重要權利?
  • 條款是否與市場慣例差距過大?
  • 公司是否有相應補償條款?

到實習通搜尋你目標公司的心得,特別留意「合約是否有強制條款」「離職時是否有被刁難」「是否聽過簽本票或天價違約金」等細節。一家願意把 8 大紅燈逐條改清楚的公司,通常文化會更健康;反之,堅持保留強勢條款的公司,未來在職場上也很可能會用這些條款壓你。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各條款效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建議簽署前諮詢執業律師、學校法律服務中心或勞動部專線(1955)。具體法規條文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勞動法令亦可參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laws.mo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