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程式碼、設計稿、文案歸誰?智慧財產權歸屬完全指南

免責聲明:本文資訊整理至 2026 年 5 月,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洽勞動部、各地勞工局,或諮詢專業律師。具體法規條文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

「我做的這個 side project,會不會被公司拿走?」「我寫的程式碼,能不能放到 GitHub 開源?」「我設計的 logo,能不能放進作品集?」「我下班後寫的文章,會不會也歸公司?」

如果你曾經有過這些疑問,恭喜你——你已經比 90% 的實習生更有意識了。智慧財產權(IP)歸屬是合約裡最容易被忽略,卻最有可能影響你「未來資產」的條款。一條 IP 條款寫得寬,可能讓你過去三年累積的個人作品全部「轉戶」到公司名下;寫得嚴謹,則能保護你的創作自由。

本篇文章帶你拆解著作權法 §11、§12、專利法 §7、§8、營業秘密法 §3 在職場的運作邏輯,告訴你「職務上 vs 非職務上」的區分、「受雇 vs 出資聘人」的差異、合理 vs 過寬條款的對照、以及 side project 與公司業務衝突的處理方式。

一、IP 法律的基本邏輯

台灣的智慧財產權主要分三大類:著作權(程式碼、設計、文章、影音)、專利權(發明、新型、設計)、營業秘密(具經濟價值且未公開的資訊)。每一類都有自己的法律,但在「員工的創作歸誰」這個問題上,有共同的邏輯:

法律預設值:職務上完成的歸雇主,非職務上完成的歸員工。但雙方可以用契約改變這個預設值。

這條邏輯看起來簡單,實際上每個字都有戰場:「職務上」怎麼定義?「契約另有約定」可以寫到什麼程度?合理範圍在哪?

二、核心法律條文:著作權法 §11/§12、專利法 §7/§8、營業秘密法 §3

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雇人職務上著作)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白話翻譯

  • 你在「職務上」做的著作(程式碼、設計、文章、影片等),著作人格權(你被認定為創作者的權利)原則上是你的,但契約可以約定改成公司的。
  • 著作財產權(決定誰能複製、改作、營利)原則上歸公司,但契約可以約定歸你。

著作權法把著作權拆成兩塊: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多數公司合約會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皆歸公司」,這是常見做法。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11 處理的是「受雇」關係;如果你是接案、外包、自由工作者,適用的是 §12: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白話翻譯

  • 接案、外包情境下,著作人原則上是「受聘人(你)」,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 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契約沒寫的話,歸受聘人(你),但出資人仍可以「利用」該著作。
  • 「利用」≠ 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人不能轉讓、再授權該著作。

實習生若是「承攬/外包」性質(而非「僱傭」),可能適用 §12 而非 §11,預設歸屬會更有利。但簽約前務必確認契約性質。

專利法第 7 條(職務上發明)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重點

  • 職務上的發明,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法定歸公司
  • 公司必須支付「適當之報酬」。
  •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以雙方可以另行約定歸屬。

很多人以為「專利歸公司=老闆全拿」,但專利法明文要求公司給「適當報酬」。這個報酬不是薪水,是專利申請或授權後的額外給付。報酬是否適當,依司法實務由市場機制與雙方契約決定。

專利法第 8 條(非職務上發明)

§8 處理「非職務上」但可能跟公司有關聯的情境: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白話:你下班自己做的發明,原則上歸你;但若用了公司資源/經驗,公司可以付合理報酬後在自家業務實施(不是奪走專利權)。

營業秘密法第 3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重點:邏輯與專利法 §7/§8 平行——職務上歸公司、非職務上歸員工,但用了公司資源時公司有付費實施/使用權。

共同關鍵字:「職務上」

所有條文都在「職務上」這個前提下運作。換句話說:判斷一個創作歸誰,第一步永遠是先判斷它是不是「職務上」做的

三、職務上 vs 非職務上:這條線到底劃在哪?

「職務上」沒有完整法定定義,但實務上會看以下幾個因素:

因素一:是否屬於工作職責範圍

  • 你是後端工程師,公司讓你寫支付系統 → 明顯職務上
  • 你是後端工程師,自己下班寫遊戲 → 明顯非職務上
  • 你是後端工程師,公司開放週五自由發想,你寫了個工具 → 灰色地帶

因素二:是否使用公司資源

公司資源包括:時間(上班時間)、設備(公司電腦、伺服器)、資訊(內部資料、客戶資料)、人力(同事協助)。使用越多公司資源,越容易被認定是職務上

因素三:是否與公司業務相關

如果你的創作與公司業務直接相關,就算是下班做的,也可能被視為「職務延伸」;如果完全無關,較不容易被歸為職務上。

因素四:是否在工作時間進行

上班時間做的東西,原則上推定是職務上。但如果是中午休息時間、加班完的私人時間,就可能不算。

灰色地帶:非職務上 + 用了公司資源

專利法 §8(與營業秘密法 §3 第 2 項邏輯相同):受雇人非職務上完成的發明,原則上歸受雇人,但若利用雇主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換句話說:用了公司資源做出的個人發明,公司不會直接奪走,但有「實施權」+「應付合理報酬」。

四、綠燈條款 vs 紅燈條款:對照表

條款內容 綠燈(合理)寫法 紅燈(過寬)寫法
歸屬範圍 「受雇人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 / 發明歸公司」 「受雇人在職期間所有著作 / 發明歸公司」
業務相關性 「與公司業務相關之創作」 任何創作,無論是否與公司業務相關」
公司資源 「使用公司資源所完成者」 完全不提,連在自家完成的也算公司的
個人作品例外 列舉勞工於入職前已存之個人作品為例外 一律歸公司,連入職前作品也要轉讓
專利報酬 「公司應支付適當報酬」(依專利法 §7) 完全不提報酬,或寫「報酬已含於薪資內」
著作人格權 雙方協議;或約定保留作者署名權 完全剝奪所有人格權
離職後創作 不限制離職後創作(除非另有競業禁止) 「離職後 X 年內所有創作仍歸公司」
Side project 明定下班後、未用公司資源的創作歸員工 「在職期間任何創作均歸公司」
開源義務 雙方協議是否開源 全面禁止開源、禁止參與外部社群

五、五大紅燈條款細解

紅燈一:「在職期間所有創作均歸公司」

「Employee agrees that all works, inventions, and creations made during the term of employment shall be the sole property of the Company.」

問題在哪?這條把「在職期間」當作判斷標準,而不是「職務上」。意思是:只要你還是公司員工,連你下班後在自家寫的小遊戲、個人 blog、與工作完全無關的開源專案,都可能歸公司

法律上這條未必能完全執行——著作權法 §11、專利法 §7 都以「職務上」為前提。但同樣的,「未必能執行」不等於你不會被告。真的踩到,要進訴訟才能爭辯

修改建議話術:「建議將第 X 條的範圍限縮為『職務上所完成、且與公司業務相關之創作』,與著作權法 §11 及專利法 §7 之規範一致。」

紅燈二:「無論是否與公司業務相關」

這是上面那條的加強版。有些合約會明文加上「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work is related to Company's business」——等於明擺著要你的所有創作。

問題:這種條款在法律上很可能因顯失公平而被認定全部或部分無效(民法 §247-1)。但同樣的,事後爭辯成本高,最好簽前就改掉

紅燈三:完全不給專利報酬

「公司應支付適當之報酬」是專利法 §7 的明文規定。所以就算合約沒寫,公司還是要付。但有些合約會寫「報酬已包含於薪資內」「員工放棄請求報酬之權利」。

這種條款在法律上效力有疑義。實務上,員工仍可主張專利法 §7 之請求權。但要進訴訟才能解決。

修改建議:要求合約明定報酬計算方式,例如「專利授權金 / 銷售淨利之 X%」「申請通過時一次性給付 X 元」。具體金額沒有法定下限,依產業與貢獻度協商。

紅燈四:強制全部開源 / 禁止個人開源參與

這條兩面都要小心:

  • 強制全部開源:有些公司會要求員工把所有工作成果開源。這對某些員工可能影響職涯機會。
  • 禁止個人開源參與:另一極端是禁止員工參與任何外部開源專案,連下班時間也不行。這明顯逾越合理範圍。

合理寫法:「員工於職務外時間參與外部開源專案,應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不使用公司資源、不與公司業務直接競爭之前提下進行。」

紅燈五:離職後仍然歸公司

「離職後 1 年內所有創作仍歸公司」——這條已經是極端紅燈。離職後你已經不是員工,憑什麼還要把創作給公司?

法律上,離職後的創作原則上歸員工,除非:

  1. 該創作明顯延續離職前職務(例如離職前正在開發的專利,離職後申請)
  2. 涉及營業秘密的不當使用

把離職後一段期間的所有創作直接歸公司,幾乎可以確定逾越合理範圍,但你還是要進訴訟才能主張無效。

六、Side project 與職務發明的衝突

這是現代工程師、設計師、創作者最常面對的問題。你白天上班寫公司的東西,晚上有自己的興趣專案,週末跟朋友在 hackathon 玩。這些 side project 怎麼處理?

三道防線

第一道:物理隔離

  • 不用公司電腦做 side project
  • 不用公司網路 / 伺服器做 side project
  • 不用公司時間做 side project
  • 不用公司資料(包含內部知識、客戶資訊)做 side project

物理隔離是最有效的證據。將來真的有爭議時,你能拿出「我用自家電腦、自家網路、下班時間、無公司資料」的證據,公司主張歸屬的成功率會大幅降低。

第二道:業務隔離

  • 不要做與公司業務直接競爭的 side project
  • 不要做用到公司技術 know-how 的 side project
  • 如果有疑慮,寫信跟主管 / HR 確認

第三道:書面例外清單

簽約時,主動提出「個人作品例外清單」。把你目前正在進行的個人專案列出來,請公司書面承認這些不屬於合約範圍。

例如:

「附件一:員工現有個人專案清單

  1. GitHub repo: github.com/myname/sideproject1(個人 SaaS 工具)
  2. 個人 blog: myname.dev(技術文章與心得)
  3. 開源貢獻:myname 對 React 生態系的貢獻 雙方同意上開項目不屬於本合約 IP 條款之範圍。」

很多公司會接受這種列舉,因為清楚界定反而對雙方都好。

如果公司不同意例外怎麼辦?

如果公司堅持「所有創作都歸公司」、不接受個人作品例外,你要評估:

  1. 這份工作的薪資與成長值得你放棄 side project 嗎?
  2. 如果你在簽約後做 side project,後續被追究的風險與成本有多高?
  3. 你願不願意接受寫實有效的限制?

有時候答案是放棄這個 offer。不是每家公司都值得你犧牲創作自由。

七、實習生 IP 條款的特殊問題

問題一:作品集的權利

設計、工程、行銷類實習生最關心的問題:實習做的東西能不能放進作品集?

法律分析

  • 若為「僱傭」實習,著作財產權通常歸公司(依著作權法 §11)
  • 若為「承攬/外包」實習,預設著作財產權可能歸你(依著作權法 §12,未約定時歸受聘人)
  • 「展示作品集」涉及公開展示權(屬著作財產權範疇)
  • 如果著作財產權不在你手上,未經公司同意放進作品集可能侵權

建議流程

  1. 簽約時就詢問作品集政策
  2. 離職前主動寫信給主管,列出想放入作品集的項目,請主管書面同意
  3. 多數公司會同意已對外公開的部分

問題二:學校期中報告 / 畢業專題

如果你的實習被學校採計學分、要寫報告或做畢業專題,這就跟 IP 衝突了。

建議

  • 簽約前主動跟 HR 確認此情境
  • 如果可以,明定「在不揭露營業秘密、不附具體機密數據之前提下,得用於學業用途」
  • 寫報告時技術細節抽象化處理

問題三:我寫的程式碼能放 GitHub 嗎?

預設答案:不行。職務上的程式碼著作財產權通常歸公司,未經同意上傳 GitHub 屬於侵犯著作權。

例外

  • 公司本來就採開源策略(例如 React、Vue.js 的貢獻者)
  • 公司書面同意你開源該段程式碼
  • 你寫的是與公司業務無關的、未使用公司資源的純個人專案

八、簽前的修改要求話術

話術範例一:限縮歸屬範圍

「您好,看了第 X 條 IP 歸屬條款,想請教一下能否限縮為『職務上所完成、且與公司業務相關之創作』?這樣的描述比較符合著作權法 §11 與專利法 §7 之規範,也避免日後雙方對範圍產生爭議。」

話術範例二:個人作品例外清單

「我目前有幾個進行中的個人專案(詳如附件清單),與貴司業務無直接關聯,且全程使用個人設備在私人時間進行。可否在合約中以附件形式列入個人作品例外清單,明定這些不屬於本合約 IP 條款之範圍?」

話術範例三:專利報酬條款

「依專利法 §7,職務發明歸公司時,公司應支付適當報酬。建議在合約中明定報酬計算方式,例如『專利申請通過時一次性給付 X 元,授權金分潤 Y%』,這樣對雙方都比較清楚。」

話術範例四:作品集條款

「身為設計 / 工程實習生,作品集對我未來的職涯很重要。可否在合約中加註:『經公司書面同意後,員工得將不含營業秘密之創作用於個人作品集』?」

九、行動建議

簽合約前的 IP 檢查 SOP:

  1. 找到 IP 條款:通常標題是「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Work Product」。
  2. 檢查歸屬範圍:是「職務上」還是「在職期間」?
  3. 檢查業務相關性:是「與業務相關」還是「無論是否相關」?
  4. 檢查公司資源條件:是否有提到使用公司資源?
  5. 檢查專利報酬:有沒有明定報酬條款?
  6. 準備個人作品例外清單:列出你目前的 side project。
  7. 檢查作品集條款:能不能用於作品集?
  8. 發 Email 提出修改:用本文話術範例。

如果你已經在職、合約已簽:

  1. 物理隔離 side project:私人設備、私人時間、私人網路。
  2. 重要創作留下時間 / 設備證據:commit 紀錄、檔案 metadata、Email。
  3. 離職前主動處理作品集:寫信給主管列清單,請對方書面同意。
  4. 大型個人專案考慮註冊著作權登記:強化你是創作者的證據。

到實習通搜尋你目標公司的心得,特別留意「公司對員工 side project 的態度」「作品集是否能放實習作品」「主管面對員工外部創作是否友善」。一家對 IP 條款願意讓步、尊重員工創作自由的公司,通常文化會更健康。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智慧財產權歸屬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建議簽署前諮詢執業律師、學校法律服務中心或勞動部專線(1955)。具體法規條文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