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怎麼算?新制 0.5 個月 × 年資 vs 舊制 1 個月 × 年資

免責聲明:本文資訊整理至 2026 年 5 月,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洽勞動部、各地勞工局,或諮詢專業律師。具體法規條文以勞動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

「公司說資遣費新制是『每年半個月』,我做了 2 年半到底能拿多少?」「平均工資是怎麼算的?我最近三個月剛好獎金特別多,會不會被低估?」「我從實習轉正職,年資怎麼接?」

資遣費是台灣勞工被資遣時最重要的一筆錢,但偏偏計算規則涉及兩套制度(舊制 vs 新制)、平均工資定義、年資累計、上限規定等多個變數。一個不小心,雇主可能少算你幾萬塊。

本篇文章帶你逐項拆解:什麼是新制、什麼是舊制、平均工資怎麼定、用具體實例試算(月薪 NT$36,000、年資 2.5 年),以及實習轉正職的年資銜接。

一、為什麼資遣費有「新舊制」?

理解資遣費,要先理解台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演變。

舊制:1984 年勞基法施行起

《勞動基準法》於 1984 年施行,當時的退休金制度是「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到指定帳戶」(俗稱「舊制退休金」),由事業單位整體提撥,不歸個別勞工所有。資遣費規定在勞基法 §17。

新制:20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2005 年 7 月 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建立「個人專戶制」:雇主每月為勞工提繳工資 6% 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管)。資遣費規定改由勞退條例 §12 規範。

新制施行後,勞工權益分為兩種狀態:

  • 完全適用新制:2005-07-01 後到職之勞工一律適用新制;2005-07-01 已在職且選擇轉新制者,後續年資依新制計算。
  • 同時保有舊制年資:2005-07-01 前已任職該公司,且在 2010-06-30 前未選擇轉新制者,舊制年資繼續保留,雇主仍須為其留存舊制年資。

對 2005 年後才進入職場的社會新鮮人和學生而言,幾乎都是適用新制

兩制資遣費規定

制度 法源 計算公式 上限
舊制 勞基法 §17 每滿 1 年 = 1 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無上限
新制 勞工退休金條例 §12 每滿 1 年 = ½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給 最高 6 個月

對社會新鮮人來說,通常套用新制:每滿 1 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

二、什麼是「平均工資」?關鍵中的關鍵

資遣費的計算核心是「平均工資」。這個概念由勞基法 §2 第 4 款定義:

平均工資 = 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 ÷ 該期間之總日數

注意這裡有三個重點:

重點一:工資總額包含什麼?

「工資」依勞基法 §2 第 3 款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說,因工作對價且經常性發放的給付都算工資,包括:

  • 月薪、底薪。
  • 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超過免稅額部分)。
  • 績效獎金(若性質為工資、與工作對價且穩定發放)。
  • 加班費。
  • 經常性業績獎金。

不包含勞基法施行細則 §10 所列「非經常性給與」:

  •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恩惠性給與,§29 之分配紅利亦同)。
  • 結婚補助、生育津貼、喪葬補助。
  • 員工旅遊、教育訓練補助。
  • 不固定發放的紅利。

重點二:為什麼是「前 6 個月」?

設計原則:避免雇主在解僱前突然降低薪資,導致資遣費基數縮水。所以法律明定取「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的工資總額。

依勞動部函釋,計算「總日數」時,下列期間應予排除(並扣除對應期間之工資):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普通傷病假期間、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假別導致工資減少者、留職停薪期間等。

重點三:分母是「總日數」,不是「上班日數」

注意分母是該期間的「總日數」(含週末、國定假日),不是「實際工作日數」。實務上換算為「月平均工資」時,常直接以「6 個月工資總額 ÷ 6」表示。

三、實例試算:月薪 NT$36,000,年資 2.5 年

讓我們用一個具體案例完整走一次:

情境

  • 小芸於 2024 年 1 月 1 日入職某科技公司。
  • 月薪 NT$36,000(無其他經常性給與)。
  • 2026 年 7 月 1 日被公司以勞基法 §11 第 4 款資遣(業務性質變更)。
  • 適用勞退新制。

步驟 1:計算年資

入職日:2024-01-01 資遣日:2026-07-01

年資:2 年 6 個月 = 2.5 年

步驟 2:計算平均工資

事由發生日為 2026-07-01。前 6 個月為 2026-01-01 至 2026-06-30,共 181 日。

工資總額:6 個月 × NT$36,000 = NT$216,000

平均工資(日):216,000 ÷ 181 ≈ NT$1,193

平均工資(月):在月薪固定、無其他變動的情況下,以「6 個月工資總額 ÷ 6」即為 NT$36,000。為了簡化,下面以月平均 NT$36,000 計算。

步驟 3:套用新制公式

新制資遣費 = 平均工資(月)× 0.5 × 年資

= 36,000 × 0.5 × 2.5

= NT$45,000

步驟 4:加上預告期工資(依勞基法 §16)

勞基法 §16 規定,雇主依 §11 或 §13 但書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10 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20 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 3 年以上:30 日前預告。

小芸年資 2.5 年屬「1 年以上 3 年未滿」,預告期 20 日。

如雇主未預告而立即終止,應給付:1,193 × 20 ≈ NT$23,860

步驟 5:加上未休特休折算工資(依 §38)

依 §38 III,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畢之特休應折發工資。年資 2 年以上未滿 3 年,特休 10 日。假設小芸今年已休 4 日,未休 6 日。

未休特休折算工資 = 1,193 × 6 ≈ NT$7,158

步驟 6:總計

項目 金額
資遣費(新制) NT$45,000
預告期工資(如未預告) NT$23,860
未休特休折算 NT$7,158
合計 NT$76,018

提醒

實際情況可能還包含:

  • 當月薪資未領部分。
  • 績效獎金結算(若屬工資性質)。
  • 健保自付額退費(若提前退保)。

簽收任何給付前,請逐項核對金額,依勞基法施行細則 §8,雇主有義務發給服務證明書並交付資遣費;具體金額也應有計算單供核對。

四、新制資遣費的「6 個月上限」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12 第 1 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6 個月上限意味著什麼?

新制下,無論你工作幾年,資遣費最高就是 6 個月平均工資

換句話說,工作 12 年(12 × 0.5 = 6 個月)時就到頂了。再做 20 年也是 6 個月。

對比舊制

舊制(§17)的「每滿 1 年 1 個月」沒有上限,所以資深員工的資遣費可能高很多:

  • 工作 12 年:舊制 12 個月 vs 新制 6 個月。
  • 工作 20 年:舊制 20 個月 vs 新制 6 個月。

對社會新鮮人而言,由於通常都是新制,且年資多在 0-10 年之間,這個上限的影響不大。但值得知道,特別是當你考慮「在這家公司是否要待超過 12 年」時,可能影響後續權益思考。

哪些終止事由適用「資遣費」?

並非所有離職都有資遣費。資遣費的法定觸發事由為:

  • §11:雇主預告終止——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業務性質變更、勞工不能勝任。
  • §13 但書:產假/職災醫療期間,雇主經主管機關核准。
  • §14:勞工因雇主違法(如未付工資、強迫勞動等)不經預告終止。
  • §20:事業改組或轉讓未留用之勞工。

勞工因 §12(雇主可不經預告解僱之事由,例如重大過失)被解僱,無資遣費;自願離職、屆齡退休亦無資遣費。

五、新制 vs 舊制資遣費對照表

比較項目 舊制(§17) 新制(勞退條例 §12)
法源 勞動基準法 §17 勞工退休金條例 §12
適用對象 2005-07-01 前已在職、未選擇轉新制者;其舊制年資 2005-07-01 後到職、或已選擇轉新制者;之後之年資
計算公式 每滿 1 年 1 個月平均工資 每滿 1 年 ½ 個月平均工資
剩餘月數/未滿 1 年 按比例計算,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按比例計算
上限 6 個月平均工資
退休金提繳 雇主整體提撥退休準備金(非個人帳戶) 雇主每月提繳工資 6% 至個人專戶

同時有新舊制年資怎麼辦?

對於 2005-07-01 前已任職、且選擇保留舊制年資者(須於 2010-06-30 前完成轉換選擇,否則繼續適用舊制):

  • 舊制年資(截至 2005-06-30 或選擇轉新制當日止)依勞基法 §17 計算。
  • 新制年資(自轉換日或 2005-07-01 起)依勞退條例 §12 計算。
  • 兩段年資分別計算後加總。

對社會新鮮人而言,這幾乎不會發生。

§17-1:派遣勞工的特別規定

提醒:若你是派遣勞工(與派遣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被派至要派單位工作),勞基法 §17-1 自 2019 年起對派遣有特別規範。資遣費仍由派遣事業單位(你的雇主)依勞退條例 §12 給付;轉登記為要派單位之勞工後,年資銜接須以書面協議處理。簽派遣合約前務必確認三方關係與資遣權益歸屬。

六、實習轉正職的年資銜接

很多學生最關心的問題:「我大三在 A 公司實習半年,畢業後直接進 A 公司正職,年資怎麼算?」

原則:實質連續即可累計

關鍵在於:實習期間是否屬於勞基法上的勞動契約關係,且與正職勞動契約之間是否存在實質連續性

情境一:勞務型實習轉正

  • 實習期間屬於勞動契約(適用勞基法)。
  • 中間沒有實質中斷(例如:實習結束次月即正式報到)。
  • 年資原則上應累計

情境二:學習型實習轉正

  • 實習期間不適用勞基法(例如三方契約、學分計入,主要學習而非提供勞務)。
  • 與正職屬於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
  • 年資原則上不累計,正職年資從報到日起算。

情境三:實習與正職中間有空白期

  • 實習結束 → 畢業旅行 3 個月 → 開始正職。
  • 中間有實質中斷。
  • 多半不累計,但具體仍視契約安排。

怎麼確認?

簽正職合約時,請主動問 HR:

「我之前在貴公司實習過 X 個月,正職合約上的『到職日』要寫實習開始日還是正職報到日?年資銜接如何處理?」

如果年資要累計,建議書面寫明到職日(含實習期);如果不累計,也要書面確認,避免日後爭議。

為什麼這件事重要?

舉例:小芸實習 6 個月轉正後做 1 年被資遣。

  • 年資不累計(從正職報到日起算):年資 1 年,新制資遣費 0.5 個月平均工資。
  • 年資累計(從實習日起算):年資 1.5 年,新制資遣費 0.75 個月平均工資。

差距:以月薪 NT$36,000 計,差了 NT$9,000。再加上特休(不到 1 年無、滿 1 年 7 日、滿 2 年 10 日),實際差距可能更大。

七、資遣費常見的計算陷阱

陷阱一:用「底薪」當平均工資

雇主有時會以「合約上的底薪」(例如 NT$30,000)計算,但忽略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伙食津貼等經常性給與。

正確做法:平均工資應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要求雇主提供前 6 個月薪資明細逐項核對。

陷阱二:把獎金期間排除

某些雇主會用「不含獎金月份」的 6 個月計算,企圖壓低基數。

正確做法:依 §2 定義,是「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不能挑著選。

陷阱三:年資計算到「工作日」而非實際在職日

雇主可能會用「離職前最後一個工作日」算年資,企圖縮短年資。

正確做法:年資應計算到「勞動契約終止日」,包括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這些日子勞動契約仍存在)。

陷阱四:未支付未休特休折算

依 §38 III,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畢之特休應折發工資。

正確做法:核對特休天數與已休天數,差額應折發工資(以平均工資的「日工資」計算)。

陷阱五:當天就要簽和解書

雇主給你資遣費時要求當天簽「和解書」「拋棄請求書」。請拒絕當天簽,至少 24-48 小時審閱期。可請學校學生會權益部、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勞動部 1955 諮詢後再決定。

八、資遣費試算對照表(新制,月薪 NT$36,000)

年資 計算式(含未滿 1 年比例) 資遣費
0.5 年 36,000 × 0.5 × 0.5 NT$9,000
1 年 36,000 × 0.5 × 1 NT$18,000
1.5 年 36,000 × 0.5 × 1.5 NT$27,000
2 年 36,000 × 0.5 × 2 NT$36,000
2.5 年 36,000 × 0.5 × 2.5 NT$45,000
3 年 36,000 × 0.5 × 3 NT$54,000
5 年 36,000 × 0.5 × 5 NT$90,000
10 年 36,000 × 0.5 × 10 NT$180,000
12 年(達上限) 上限 6 個月 × 36,000 NT$216,000
20 年(仍上限) 上限 6 個月 × 36,000 NT$216,000

注意:上表為簡化計算(假設月薪固定、無其他經常性給與)。實際情況請以平均工資(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總日數)為準。也可直接使用勞動部官方「資遣費試算表」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試算。

九、領了資遣費還能領失業給付嗎?

可以。資遣費和失業給付是兩個不同制度的給付:

  • 資遣費:依勞基法 §17 / 勞退條例 §12,由雇主給付。
  • 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給付。

失業給付資格

依就業保險法:

  •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 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離職退保前 3 年內)。
  • 辦理失業認定後 2 週內仍未就業。

給付標準

  • 給付:60% 平均月投保薪資。
  • 期間:最長 6 個月(年滿 45 歲或身心障礙者最長 9 個月)。

申請程序

  1.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發給)。
  2.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 申請失業認定。
  4. 通過後按月領取。

注意事項

  • 離職證明上理由欄要寫資遣業務調整等屬於非自願離職事由。寫「個人因素」「自願離職」就無法請領。
  • 若雇主寫錯,立即要求更正;不更正者可向勞工局申訴。
  • 失業給付期間若提早就業,可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十、FAQ:資遣費最常被問的 5 個問題

Q1:我工作只有 5 個月就被資遣,有資遣費嗎? 有。依勞退條例 §12,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算。5/12 × 0.5 ≈ 0.208 個月平均工資。以月薪 NT$36,000 計,資遣費約 NT$7,500。

Q2:年終獎金、業績獎金算不算平均工資? 看性質。若是「恩惠性給與」(盈餘分配、不固定),通常不算;若是「工資性質」(穩定發放、與工作對價),應算入。實務上常有爭議,可索取近 6 個月薪資明細逐項判斷。

Q3:我簽過「拋棄請求權」的同意書,還能要資遣費嗎? 要看具體情況。若該拋棄是基於「自願離職」前提,但實際上是被資遣,且有壓迫情形,可主張意思表示有瑕疵或顯失公平而無效。建議撥 1955 諮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4:資遣費要扣稅嗎? 退職所得(包含資遣費)有專屬的免稅額計算(依所得稅法 §14 第 1 項第 9 類)。具體免稅額逐年調整,請查詢財政部公告。一般而言,多數新鮮人的資遣費金額不會高到需要繳稅。

Q5:被資遣後幾天要拿到資遣費? 依勞基法 §17 II(舊制)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12 第 2 項(新制)規定,雇主應於勞動契約終止日起 30 日內給付資遣費。若雇主拖欠,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

十一、結語:資遣費是你「走得好看」的底牌

資遣不是失敗,而是勞動關係的合法終止。勞基法給你的資遣費、預告期工資、未休特休折算、失業給付——這些不是公司的善意,而是你應得的法律權利。

很多新鮮人在被資遣的當下會慌張、自責、急著找下一份,結果簽下不該簽的同意書、放棄不該放棄的權利。冷靜地走完計算流程,逐項核對金額,必要時撥 1955 諮詢——這比急著跳到下一份工作更重要。

三個關鍵原則

  1. 先確認制度(新/舊)與年資:對社會新鮮人而言通常是新制,每滿 1 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
  2. 平均工資要含經常性給與:底薪 + 全勤 + 加給 + 加班費 + 經常性獎金,不要被「只算底薪」的話術騙。
  3. 書面、書面、再書面:終止通知、計算單、離職證明、和解書,每一份都要看清楚再簽。

台灣大學生可用資源

行動建議:到實習通搜尋你目標公司的真實心得,特別留意「資遣經驗」「離職費用是否準時」「離職證明是否寫對」這些評論。一家會把資遣費算清楚、準時付清的公司,通常制度也比較成熟。如果你正面臨資遣,第一通電話請打 1955,第二件事是保留所有書面文件(終止通知、計算單、薪資明細、LINE / Email 對話截圖),這兩件事做好,後面的權益爭取就有基礎。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各家公司合約條款與個別案情差異大,建議簽署前諮詢執業律師、學校法律服務中心或勞動部專線(1955)。具體法規條文以勞動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