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合約怎麼讀?保密協議、競業條款、智財權

「合約寄來了,我要簽嗎?」「這條 NDA 看起來有點誇張,可以改嗎?」「我做的作品集會不會變成公司的?」對台灣大學生而言,實習合約常常是 第一次接觸正式法律文件。多數人會選擇「簽就對了」,但合約不是儀式,是一份未來幾個月、甚至離職後都還在約束你的文件。本篇文章帶你拆解實習合約裡的核心條款、學生身分的特殊性,以及哪些條款真的可以提出修改。

重要提醒:本文為 2026-05 時點之一般性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各家公司合約條款差異大,個別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司法實務,簽署前若條款涉及高金額或長期約束,建議諮詢執業律師、學校法律服務中心或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

一、實習合約常見的五大類條款

不論你拿到的是兩頁的簡易合約,還是 20 頁的英文 contract,核心都離不開這五類:

1. 工時與薪資(Working Hours & Compensation)

  • 約定每週工時(例如 20 小時、40 小時)。
  • 薪資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時程。
  • 加班規定(多數實習無加班費,但 要看合約怎麼寫;若你符合勞工身分,依勞基法仍應有加班費)。

2. 保密協議(ND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 你接觸到的公司資訊、客戶名單、技術文件、產品策略,都不得外洩。
  • 通常 離職後仍持續有效,常見約定 2–5 年;若屬「營業秘密」,期間可能更長。

3. 智慧財產權(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 你在實習期間「為公司業務」做出的成果,通常歸屬公司(依著作權法 §11;詳見第四節)。
  • 可能延伸到「使用公司設備、在公司時間製作的個人作品」也算。

4. 競業條款(Non-Compete)

  • 離職後一段期間(常見 6 個月 – 2 年)內,不得到競爭對手公司任職。
  • 依勞基法 §9-1,競業條款必須同時符合 4 要件才有效(詳見第五節)。
  • 對學生影響:可能限制你下一份實習的選擇,但實務上多半無效。

5. 解約與違約(Termination & Penalty)

  • 合約終止條件(例如雙方提前 14 天通知;法定離職預告期見第八節 Q4)。
  • 違約罰則(罰款、賠償)。

二、學生實習合約 vs 正職合約:差在哪?

很多公司會直接把正職合約「改個標題」就拿給實習生簽。但兩者有實質差異:

項目 學生實習合約 正職合約
工時 通常彈性、配合學業 全時固定
試用期 多半沒有 通常 3 個月
福利 多無年假、年終 完整勞動福利
競業條款 學生通常未接觸營業秘密,法院較易認定無效 法院較嚴格審查但仍可能有效
IP 條款 仍可能寫得很廣 寫得更廣
解約彈性 應較高(配合學期) 較低

重點觀察:你到底是「勞工」還是「學習者」?

台灣勞動法對「實習生」沒有明確獨立定義。實務上區分為兩類(教育部 2018 年曾提「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採此分類,但至 2026-05 尚未立法):

  • 學習型實習:以學習為主、不實際提供勞務(例如純見習、shadowing)。多半不適用勞基法,薪資由學校與機構自行約定。
  • 工作型實習:實際提供勞務、受公司指揮監督、有產出(如寫程式、做設計、跑業務)。此時 不論合約怎麼寫,你就是勞工,適用勞基法、基本工資、加班費、勞健保等規定。

若合約把你寫成「獨立承攬人」「獎學金受領人」,但你實際上每天打卡、被主管指派任務——法院會依「實質從屬性」判斷,而非合約標題。標題不能規避法律

三、保密協議(NDA):合理範圍 vs 過寬

1. 合理的 NDA 內容

  • 公司未公開的產品計畫。
  • 客戶名單、合約金額。
  • 內部財務與營運數據。
  • 員工薪資結構。

2. 過寬、可以爭取修改的 NDA

  • 所有公司相關資訊」——太廣,連早餐吃什麼都算。可以爭取限定為「機密資訊」+ 列舉。
  • 永久保密」——對 真正營業秘密(具秘密性、經濟價值、有合理保密措施者),司法實務可能允許在秘密性消失前持續有效;但對 廣義機密資訊,3–5 年較易被認可。
  • 任何違約即賠 100 萬」——違約金應與實際損失相當;民法 §252 規定法院得依職權酌減過高違約金。

3. NDA 違反的法律責任

NDA 不只是民事賠償問題,視內容可能觸發:

  • 營業秘密法 §13-1:若洩漏屬營業秘密(依 §2 須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最高 5 年有期徒刑、罰金 100 萬至 1000 萬。
  • 個人資料保護法 §41:若洩漏的是客戶或員工個資,意圖營利者最高 5 年徒刑。
  • 一般合約民事賠償。

4. 違反 NDA 的常見情境

  • 把面試題庫貼到 Dcard、Threads。
  • 在履歷或作品集放未發布產品截圖。
  • 跟朋友炫耀客戶名單。

安全做法:作品集只放「已對外公開」的成果。寫履歷時,數據可以「相對化」(例:「優化轉換率 +30%」而不是「2024 年 Q3 轉換率達 12.4%」)。

四、智慧財產權(IP)條款:你的個人作品歸誰?

這是學生最常踩的坑。台灣的法源是 著作權法 §11 與 §12,兩者適用情境不同:

1. §11 —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著作(僱傭關係)

著作權法 §11: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翻譯:若你被認定為「受雇人」(適用於多數工作型實習),則:

  • 著作人格權(署名權等)預設仍是你,但合約可改成歸公司。
  • 著作財產權(商業利用、改作、授權)預設歸公司,除非合約另有約定。

2. §12 —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非僱傭關係)

著作權法 §12: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翻譯:若實習關係被定性為「承攬/委任」(非僱傭),未明文約定時,著作財產權預設歸你(受聘人),公司只能「利用」。對學生反而較有利。

關鍵:合約如何定性(僱傭 vs 出資聘任),會直接影響你的著作權預設值。簽約前確認你的身分定位。

3. 廣義 IP 條款(要小心)

有些英文合約會寫:

"...including any work created using Company resources or during the term of this agreement, whether or not related to the Company's business."

意思是:只要在實習期間,就算是你私下的個人作品,使用了一台公司筆電、用了公司網路,就可能歸公司。這對「斜槓 / Side Project」族群影響極大。實際能否修改、修改幅度依公司政策與議價力而異。

4. 你可以爭取的修改

  • 加入「個人作品例外條款」:明列你已經在做的個人專案(GitHub repo、已上線網站、已發布作品),聲明這些不屬於公司。
  • 限定 IP 歸屬僅限「與公司業務相關」的成果。
  • 限定 IP 條款僅在「使用公司資源」時觸發。

5. 實際操作建議

  • 簽約前,列出你目前正在進行的個人專案清單,請公司書面承認這些不屬於合約範圍。
  • 個人專案不要在公司電腦、公司時間上做。物理隔離是最有效的證據

五、競業條款(Non-Compete):學生實習適用嗎?

1. 法律背景(勞基法 §9-1 四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 9-1 條第一項,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須同時符合下列 4 要件,否則無效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另外,同條第三項規定: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逾 2 年者縮短為 2 年。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7-3,「合理補償」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50%,且補償應足以維持競業期間之生活所需。

2. 學生實習常見問題

  • 實習生通常沒有接觸到核心商業秘密,第二要件常不成立
  • 多數實習合約不提供「合理補償」(更別提離職時月平均工資 50%),第四要件直接破功
  • 因此 多數實習合約的競業條款,在司法實務上效力薄弱,但仍可能造成你心理壓力或被告風險。

3. 你可以爭取的修改

  • 限定競業期間為 3–6 個月內
  • 限定地域與「直接競爭對手」清單。
  • 加註「若無補償則本條款不生效」。
  • 實際能否修改、修改幅度依公司政策與議價力而異。

4. 真實情境

許多學生在 A 公司實習後想到 B 競爭對手實習,被 A 主管警告「會被告」。法律上勝算多半在你這邊(因為公司未給合理補償),但訴訟成本高。最好的策略是簽約時就把條款改清楚,而不是事後抗爭。

六、簽約前你可以做的五件事

1. 把合約讀完整三次

第一次抓整體結構,第二次標出疑問,第三次確認自己是否能接受。

2. 把疑問寫成清單,一次發給 HR

不要一個一個問,HR 會煩。集中提出,反而顯得你專業

3. 善用「能不能加一段澄清條款」這句話

比起說「這條不公平」,改成「為避免日後爭議,可否在第 X 條加一段澄清,明確 [你的需求]?」會更受接受。

4. 留下完整書面紀錄

所有口頭承諾(薪資、工時、職責、Return Offer 條件)都要 以 Email 留存。「我們之前在面試時說過...」沒寫下來都不算。

5. 不要在當天簽

HR 給你合約那天,請你「下班前回覆」是常見施壓手法。禮貌請求 24–48 小時審閱期,幾乎沒有公司會拒絕。

七、真有問題該找誰諮詢?

1. 學校就業 / 法律服務中心

許多大學的職涯中心或法律系教授會提供免費諮詢。第一站建議從這裡開始

2. 勞動部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勞動部 設立的全國 24 小時免付費專線(中、英、泰、印、越多語)。針對勞動權益、勞資爭議皆可諮詢。

注意:原文若看到「勞動部勞工局」是誤稱——中央層級僅有「勞動部」(下設勞動力發展署、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等);「勞工局/勞動局」是 地方政府機關(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地方爭議可另洽當地勞工/勞動局。

3. 法律扶助基金會

若你經濟條件符合(中低收入或符合特定資格),可申請免費法律扶助。

4. 私人律師諮詢

  • 一次諮詢費用約 NT$2,000–4,000 元。
  • 適合條款金額大、合約期長、權益重大的情境。
  • 簽合約前花 NT$2,000 元諮詢,可能省下日後 20 萬的麻煩。

5. 找學長姐

最被低估的資源。一位剛離開該公司的學長姐,能告訴你「這條 NDA 在實際上會不會被嚴格執行」「主管在意什麼」。實習通的公司心得頁、Dcard、Glassdoor 都可交叉參考。

八、FAQ:實習合約最常被問的 5 個問題

Q1:合約寫了競業條款,我違反會被告嗎? 法律上要看是否符合勞基法 §9-1 之 4 要件,特別是「雇主是否給合理補償」(施行細則 §7-3 規定每月不低於離職時平均工資 50%)。多數實習合約因為缺少合理補償,效力薄弱。但「會不會被告」與「告不告得贏」是兩件事,公司仍可能提告造成你的時間與心理成本。

Q2:合約英文版我看不太懂,HR 說「跟中文版一樣」可以信嗎? 要簽以哪一個版本為準的合約。請 HR 在 Email 中明確寫「中英文版本不一致時,以中文版為準」。中英文翻譯誤差在跨國公司合約中極常見,特別是 IP 與 NDA 條款。

Q3:實習做的設計作品可以放進作品集嗎? 原則上要看 IP 條款與身分定性(§11 受雇人 vs §12 出資聘人)。最安全的做法是離職前主動寫信給主管,列出想放入作品集的項目,請主管書面同意。多數公司會同意已對外發表的部分。

Q4:合約裡寫了「離職前需提前 30 天告知」,但我下個月開學要走可以嗎? 依勞基法 §15、§16,勞工終止不定期契約之法定預告期為:工作 3 個月以下無強制;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20 日;3 年以上者 30 日。合約若約定 30 天,是雇主自訂條款;學生可協商縮短,特別是學期衝突屬可預見之客觀事由。建議:1) 提早溝通;2) 配合公司交接;3) 必要時請學校開立「課程衝突證明」。多數公司會通融學生身分。

Q5:合約規定「離職後一年不得到同產業任職」,我下一份實習怎麼辦? 先看 §9-1 之 4 要件是否成立。若公司沒給合理補償,這條多半無效。但仍建議在面試下一份實習時,主動跟新雇主告知 你前份合約有此條款,讓他們評估風險。

九、結語:合約是你「未來自由」的價格表

簽合約時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你今天簽下的字,會在未來幾個月、幾年持續發揮作用。讀懂合約不是要當律師,而是讓你有意識地評估「我交出的,與我得到的,是不是公平的交換」。

三個關鍵原則:

  1. 絕對不要當天就簽:請求 24–48 小時審閱,這是你的權利。
  2. 凡事留書面:口頭承諾在法律上難以證明,Email 是你的安全網。
  3. 可以爭取修改:HR 不會主動告訴你哪裡可以改,但你問了,公司多半會願意小幅調整。

免責聲明:本文為 2026-05 時點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各家公司合約條款差異大,個別案件涉及法律解釋與司法實務,建議簽署前諮詢執業律師、學校法律服務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法條條號與內容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最新版本為準。

行動建議:到實習通搜尋你目標公司的心得,特別留意「合約是否有強制競業」「離職交接是否順利」「Return Offer 是否書面化」這些細節。一份願意把合約寫清楚的公司,通常也是文化健康的公司。